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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下午,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對備受公衆關注的杭州“5•7”交通肇事案進行一審判決,被告人胡斌一審被判有期徒刑3年。但是,原告被告皆認爲判決“不公平”,公衆更是質疑聲不絕。
6月份,筆者在評論鄧玉嬌案時寫道:“無論是此前的許霆案,還是現在的鄧玉嬌案,都脫不開輿論與司法之間的‘糾結’。輿論害怕司法偏袒有權有勢的一方,而司法則害怕輿論會演變成‘全民法官’的境況。而這種問題的根源則在於司法自身的獨立性不強,且難以被公衆認定。”顯然,杭州飆車案也佐證了這一矛盾。
“欺實馬”的弔詭、胡斌“富二代”的背景、上進青年譚卓的悲慘死亡,這些戲劇性的情節已經註定了“飆車案”將會演變成一個公共事件。而在民衆的價值判斷中認爲,“飆車撞死人”是應該受到重罰的,法律是不會偏袒有錢人的,司法是不能被收買的。一旦事件的發展與公衆的判斷和預期背離,質疑之聲就必然出現;背離程度越大,爭議就越激烈。
從鄧玉嬌案到飆車案,公共事件中民意與司法之間的摩擦爲什麼這樣激烈?爲什麼關於案件的爭議和質疑這樣多?深究起來發現,在這類與法律密切相關的公共事件中,司法實踐與社會價值體系、民意訴求的隔閡與背離,纔是造成質疑與爭論不斷的真正原因。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十分迅速,但是法律法規的完善、司法改革相對於社會發展仍顯緩慢。例如,公衆對於飆車等行爲深惡痛絕,卻又屢禁不絕,原因就在於這些行爲的違法成本極低,相關的法律法規更是滯後。在“飆車案”中,關於交通肇事罪之加重量刑的“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司法解釋定於2000年,距今近十載,遠遠滯後於現實發展。相關法律法規滯後,違法成本的低廉,導致這些案件的處理結果整體上與公衆期望的巨大差距。
法律是社會行爲的基本準繩,如果法律對於違法行爲的約束和懲處不力,違法成本低,就等於放縱違法行爲。公衆希望,違法行爲能夠因爲法律的威嚴而得到遏制和懲罰,而不是因爲法律的滯後被放縱。法律更是保障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底線,當公衆面對社會上可能的不公,對非正義懷有深刻的恐懼的時候,就會寄望於法律。公衆希望,法律能夠確保社會公平和正義,司法實踐可以使得自己免於遭受不公與非正義的恐懼。
因此,法律應該跟上時代發展的步伐做出修改,司法實踐也必須“與時俱進”。如果法律滯後於維護公共安全的民意需求,司法實踐又不能積極調試,那麼,公衆與司法之間就很容易產生摩擦衝突,產生不信任感。不信任感一旦產生,就會如同鄧玉嬌案、飆車案展現的狀態,要麼“全民法官”影響司法,要麼司法實踐出乎民意之外。然而,無論是哪一種狀態,都不是真正的法治,都不應成爲常態。
從鄧玉嬌案到杭州飆車案,專家、法官到媒體、公衆,各種質疑、爭論和探討始終在持續。筆者希望的是,在這類公共事件的爭論中,法律法規能夠逐漸得到修改完善,公衆對司法的信任能夠逐漸重建,從而建立一種真正的理性法治秩序,使得法律得到尊重,司法達到獨立,民意得以疏解。(文/聞天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