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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首先是一個普通的公民,期待其在生命危險時做出其他合法行爲,也是強人所難。同時,夏某被迫強姦女生屬於脅從犯,而脅從犯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5條所規定的依法不予追訴的情形,理應對其立案查處。
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檢察院工作人員夏某遭8人犯罪集團綁架,在蒙着眼睛、脖套繩索的情況下,夏某被迫強姦了另一被綁架女子王某,還被迫用繩子勒王某的脖子。綁匪對整個過程進行了拍照,目的是以此向夏某勒索1000萬元。現8名綁匪已被提起公訴,警方認爲夏某也是被害人,沒有對其採取任何措施。(7月22日《新京報》)
8名綁匪的罪行令人髮指,其受到法律嚴懲當是必然。問題是,作爲檢察人員的夏某在本案中是否存在刑事責任,當地警方將夏某作爲被害人,未對其採取任何措施的做法是否妥當?
撇開檢察人員的身份,夏某首先是一個普通的公民,也有求生的本能。他在自己的生命面臨嚴重威脅時,爲保全生命,除按綁匪要求行事,確實無法期待他做出適法行爲。該道理被學界稱爲“期待可能性理論”。這一誕生於德國的理論爲許多國家所接受,也越來越爲我國刑法學界所接受。依該理論,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爲不具有可責難性,從而便排除其犯罪性。而且,期待可能性沒有法定職責身份的限制。從這一意義上說,不追究夏某刑事責任或許能夠成立。
但筆者認爲,期待可能性在我國還沒有被司法實踐所普遍接受。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夏某在被敲詐勒索一案中,屬於被害人無疑;但其強姦王某和用繩子勒王某的脖子(王某是否因此致死尚不得而知)的行爲,應涉嫌犯罪。
當然,夏某對王某實施強姦和勒頸的行爲都是在精神受到巨大壓迫的情況進行的,這在刑法上被稱爲脅從犯,正因爲受脅迫參與犯罪,主觀惡性較低,刑法規定“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但刑可以免,罪不容赦。
有人認爲,夏某的行爲應屬於緊急避險,但這在法律上恐怕難以成立。爲保護法益免遭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犧牲一個較小的法益來保護另一個較大的法益,這從法益平衡的角度來講具有合理性,因此,法律規定該情形屬於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如果說夏某犧牲王某的貞操權以保護自己的生命權,還算符合緊急避險的一般成立條件的話,而犧牲他人的生命來保全自己的生命,則緊急避險完全不能成立。這不僅因爲生命與生命之間具有等值性,更因爲人的生命不能作爲他人的手段。
何況緊急避險還有一個特殊的限制條件,即避免本人的危險,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夏某身爲檢察人員,依《檢察官法》的規定,其負有維護自然人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和義務,在他人法益面臨威脅時,挺身而出,是其職責所在。這就使得夏某的強姦行爲也不能成爲緊急避險了。
因此,夏某的行爲只屬於脅從犯,而脅從犯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5條所規定的依法不予追訴的情形,理應對其立案查處。至於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對其作出酌定不起訴的決定;或者在審判階段,依法對其定罪但免刑,應該不成問題。
□蒼松(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