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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廣告公司負責人與同夥騙財百餘萬
履行部分合同誘對方上鉤
犯合同詐騙罪獲刑13年
一廣告公司負責人夥同他人採取先履行部分合同,誘騙對方繼續履行合同的方法,騙取被害單位錢財百餘萬元。日前,二人均被河西區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罰金10萬元。
2006年6月至8月間,北京市無業男青年尹某與北京某廣告公司女負責人王某以該廣告公司名義,與一家紙業公司先後簽訂四份銅版紙購銷合同,共計人民幣200餘萬元。後尹某、王某先支付了109萬餘元貨款,後以空頭支票支付剩餘貨款,並提走了全部貨物。二人經密謀,將部分貨物以低於進價的價格賣出,得贓款直接用於償還個人債務,部分贓款揮霍。順利得手後,尹、王二人又於2007年3月間以北京一家紙張銷售公司的名義與北京一家紙業物流公司先後簽訂三份銅版紙購銷合同,共計人民幣47萬餘元。後二人又採取支付空頭支票的手段提走了全部貨物,並將貨物低價賣出,得贓款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及揮霍。
經被害單位報案,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將王某上網追逃。2008年9月19日,廊坊市民警在施行安檢時發現王某爲網上在逃人員,遂對其進行審訊,並查獲同行的尹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