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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很形象的比喻可以用來描述不顧具體情況、不懂得變通、不尊重客觀規律的行爲,就是削足適履,指人爲了迎合新鞋子大小,把腳削去一塊,得不償失。削足適履古已有之,今亦不乏其人。《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的,應當認定爲工傷。現有關部門提出,刪去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爲工傷的規定,將上下班路上時間剔除出工作時間地點範圍,指出此類情形可通過交強險得到補償,或者通過民事糾紛途徑解決。
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可視爲保護勞動者權益,對工作時間所做出的有利擴張解釋,但其擴張範圍十分有限,僅僅將機動車的傷害事故納入工傷,而並未囊括非機動車傷害事故和其他意外事故。在對《條例》做出修改時,人們希望看到的更有利於勞動者的擴張解釋沒有出現,原有的保護條款反而遭到刪減,相關部門的刪除理由並不能讓人信服。
的確,交強險可以補償被害人的損失,但其使用條件與賠償範圍有嚴格規定,交強險條例第8條第一款中規定,保險人按約定對每次事故負責賠償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爲8000元;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爲1600元。也就是說,一次事故所有受害人所受來自交強險的醫療補助最多總共不超過8000元。而如果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受害人得到的補償依受傷程度從工資18倍至24倍不等,遠遠高於交強險的補償限額。
除了傷殘補貼外,一旦上下班途中意外事故不算作工傷,受害者還將損失一筆不小的誤工費。事故中遭致傷殘的勞動者所在醫療期間將被認定爲病假,無法享受工傷不扣工資的權利。依《勞動合同法》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現實中絕大部分企業在職工病假期間,僅支付50%不到的基本病假工資,試問這筆誤工費又應該找誰要?
據說,修改《工傷保險條例》將大大簡化程序最多30%,但是將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踢出工傷範圍,另一方面勢必增加民事糾紛和保險理賠糾紛,增添勞動者的維權障礙。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究竟該做加法還是減法,不妨多聽聽老百姓的意見吧!馬韻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