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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上下班遭遇機動車事故可以認定工傷,今後可能就不會;不參加工傷保險,以前受了工傷只能由單位賠付,現在只要單位補交了保險之後還是可以由工傷保險來賠付……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全文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引發各界熱議。
如何“賠償”更合理
要不要刪除這條規定,既不在於能否理順法律關係,也不取決於能夠永久消除爭議,關鍵要看立法的出發點和立足點,要看國家全面有效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力度和決心。筆者建議,應當繼續保留“上下班途中遇車禍應認定工傷”的規定,但在享受待遇上可採取“就高不就低”的方法解決重複賠償問題。(山東李克傑)
“瘦身”更具操作性
既然現行的法律法規對機動車違章肇事處理有明確的規定,相關的保險、治療程序也比較齊全,在相關規定瘦身後,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職工可以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得到補償,同時還可以通過民事賠償的途徑解決,保障有了,只要執行得力,相信矛盾會少很多。(湖北董剛)
別被企業當“藉口”
要警惕某些企業抓新《條例》的“小辮子”,抵賴應擔責任。名義“下班”並不等同於“不在工作場所和實際工作時間”,這點“加班族”們會有所感。如果職工是在加班時段內受到意外事故傷害,那麼有的無良企業可能會玩概念遊戲,將“下班”和“企業規定的名義下班時間”混同起來,以“職工是在明文規定的下班時間後受害”爲由拒不履行賠償義務。(湖北佘宗明)
很多“規則”都要改
關於上下班發生意外屬不屬於工傷,並不是單單一個遭遇交通事故的問題,其中牽涉很多的現實問題。比如,遇交通事故不算工傷,那麼其他事故算不算工傷?像上下班途中突發疾病,意外摔倒受傷,或者遭遇意外暴力受傷等。據我所知,目前很多過機關人員上下班途中突發疾病,都算“因公”,如果遇交通事故不算工傷,那麼我們目前執行的很多“因公”規則都要面臨“修改”。(北京舒心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