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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今日在其官方網站將《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徵求意見稿對工傷認定範圍進行了調整,刪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爲工傷的規定。
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不算工傷,輿論提出了各種反對意見,但似乎忘了一個最重要的問題:既然不是工傷,那將丟掉工作。
難道不是嗎?既然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不算工傷,那就意味着用人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由此造成的誤工性質也發生根本性變化——那既不是公假,也不是病假,而是曠工行爲,用人單位可根據相關制度開除“長期曠工”的受傷人員。
正如《徵求意見稿》中所說,上下班途中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延伸,在此期間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如果不算工傷實在“天理難容”——不爲蘿蔔不拔菜,不爲上下班不受傷,怎能讓用人單位“出了門概不負責”?不錯,機動車事故傷害另有賠償,單位可根據情況省去賠償等方面開支,但必須承認並負責“工傷”下的間接損失。
筆者對立法者拿國外情況說事有些“感冒”:國外用人單位多有班車,我們有嗎?國外交通安全係數很高,我們行嗎?看不到國內“上班人”勞動保障和就業福利很低的現實,以及交通狀況不盡如人意的實際,隨便拿外國的情況來說事,這不是立法應有的客觀、嚴謹、公正、呵弱態度,而是食“外”不化、刻舟求劍。
沒有人願意遭遇交通事故,沒有多少人想離開工作崗位,將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算作工傷,天塌不下來,至今也沒多少糾紛,希望那些坐在小車裏的立法者,多替路上的“上班族”想想,尤其想到他們的勞動保障和崗位保護,拜託!成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