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務院法制辦全文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該稿對工傷認定範圍進行了調整,刪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爲工傷的規定。(7月24日中新網)
取消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爲工傷的規定,在強調以人爲本的今天,看起來是一種倒退,實際上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因爲這一規定製造了多重矛盾。
一是導致行業之間矛盾。算工傷的規定源於原勞動部制定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這一辦法強調的是“企業職工”,結果事業單位和機關的職工,很難遵照執行。我以前所在的部門,有位女工上班途中被摩托車撞得顱腦開裂,雖經搶救保住了性命,但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因是事業單位,無法按工傷處理,家屬不斷上訪,至今問題沒有徹底解決。
二是職工間的矛盾。辦法明確了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纔算工作,結果有的職工就不能被認定爲工傷。因爲不同的職工可能走的路線不同,再說,也不是隻有機動車才能造成傷害。所謂工傷,應該是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的傷害,上下班途中顯然不能算作工作場所。而且,上下班的路線不好認定,“條條路線通單位”,到底哪條算上下班之路,哪條不算?同樣是上下班途中,同樣是受到傷害,認定結果不同,導致重重矛盾。
三是單位與職工的矛盾。工傷認定強調的是上下班途中,可事實上有時這一性質很難認定,因爲受傷者走的是上下班的路,時間也正好是上下班的時間,但其不一定就是上班或下班。如果一定要將其認定爲是上下班,則有損單位的利益,也有失公平。
我們承認,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算工傷的規定,在過去十多年裏,對於及時救治和補償受傷職工,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可我們必須看到其不足和不合理之處。現在,既然有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的風險有了補償途徑,那麼,取消顯失公平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算工傷的規定,也就合情合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