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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一些地方在發布有關群體性事件的信息時,愛用『不明真相人員』『不明真相群眾』等詞句。日前,吉林通鋼集團通化鋼鐵股份公司發生群體性事件後,『不明真相』一詞再次被反復提及。
這一說法耐人尋味,值得反思。
首先,如果說群體性事件的發生是『不明真相』的群眾被少數『別有用心』的人蠱惑、挑動的話,那麼在事件發生之前為什麼不能讓群眾知道『真相』?或者在事件醞釀階段和剛露苗頭之時,用公布的『真相』平息群眾的疑問,把群體性事件化解在萌芽狀態?說群眾『不明真相』,並不等於真理站在了自己一邊,反而暴露有關部門沒有盡到應盡職責。
其次,指責參與群體性事件的群眾『不明真相』,無異於就說老百姓沒有分辨事非的能力,這與事實不符。不容否認,有些事件確是因信息不實造成一些群眾盲目參與,但即便是這樣的事件,一般也有其發生的深層次原因。瓮安事件最終證明當事人是因溺水死亡,但根子上卻與當地侵犯群眾利益的事情屢有發生,群眾安全感指數很低,乾部作風粗暴、工作方法簡單相關。同樣,通鋼事件是不是也有企業在重組過程中,沒有照顧到職工利益的問題?老百姓都願意過安定的生活,在某種程度上說,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
最後,把群體性事件說成是少數人教唆『不明真相』群眾引發的,還有推卸自己的責任的嫌疑。近些年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往往有地方政府工作沒有做好,發生問題後處置不當的原因。中辦、國辦日前印發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乾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明確提出,要對『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黨政領導乾部進行問責。借口群體性事件是少數別有用心的人挑起,可掩蓋自己工作失誤或試圖減輕自己應負的責任。
當群體性事件發生時,輕易地稱成百上千的群眾為『不明真相』,是傳統思維模式在作祟。貴州省委書記石宗源在就瓮安事件的經驗教訓回答記者提問時說,要打破群體性事件是『不明真相的群眾在少數壞人的煽動下』發生的公式,值得人們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