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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北京市交通部門有關人士解釋,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市民私下拼車的行爲,只要有收費,產生了“營業收入”,一直是按照“黑車”論處;在執法上,按照“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進行處罰。(7月24日《新京報》)
油價飆升,“拼車”漸熱,對此新生事物,市民熱捧,交通部門卻大揮其棒,斥之爲“黑車”,讓人難以接受。
“拼車”有其合理之處,從環保角度講,它讓車輛得到了充分利用,節省能源,利於環保;從經濟角度看,降低了出行的花銷,還能免去買票、等車、擠車之苦;從城市交通角度看,“拼車”提高了車輛的使用效率,減少了佔道率,有利於緩解當前日趨嚴重的堵車問題。
好處這麼多,但交通部門不認同,他們給出的禁止理由是:首先,收費的“拼車”行爲,產生了“營業收入”,在交稅上存在漏洞,也擾亂了正規的運營秩序。雖然上下班順路“拼車”和全天候趴活兒的黑車有明顯差異,但在法律上,兩種行爲的實質是一樣的。其次,在人身安全上存在隱患。
將搭車人與車主平攤汽油費視爲產生了“營業收入”,未免有些武斷,因爲順路“拼車”只是平攤了車主的養車成本。將“拼車”與黑車掛鉤更荒唐,車主依法繳納各種稅費,交通部門所獲得的收益一點兒沒減少;而黑車根本不向交通部門繳納任何費用。認定“拼車”衝擊了交通部門的利益也似是而非,“拼車”減少了上路車輛的數量,收費少了,但其管理成本也相應低了。至於“拼車”出現交通事故後依法難以認定,交通部門就將此類現象與黑車營運畫等號,顯失公平。在國外“拼車”早已司空見慣,在德國、新加坡,趕上交通高峯期,私家車若空車上路反而會被罰款。國外定然有處理“拼車”交通事故的經驗,多借鑑一下這些經驗,比在那兒瞎扣帽子亂打棍子強多了。(崔巖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