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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公布《天津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切實提高政府立法質量,體現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增強立法的透明度,拓寬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途徑和渠道,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決定將《天津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收集意見起止時間為2009年7月31日至8月9日。
二、各界人士和有關單位可以將意見直接寄送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地址:和平區安徽路6號,郵政編碼:300040;也可以通過電話(公休日除外)或傳真反映意見,市政府法制辦的電話號碼:23326619,市市容園林委的電話號碼:28455081;還可以登錄天津政府法制信息網(www.tjlegal.gov.cn )和市容環境法制網(www.tjfz.gov.cn)提出意見。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為加強本市公共廁所的規范化管理,提高環境衛生質量,保障人民群眾正常生活,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公共廁所的規劃、建設、改造、使用、維護和管理,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公共廁所定義)本辦法所稱公共廁所,是指供社會公眾使用的獨立式、活動式廁所或其他建築物附設的公共衛生間。
第四條(管理原則)本市按照統一布局、合理設置、節能環保、衛生適用、科學規范、以人為本的原則,對公共廁所進行規劃、建設、改造、維護和管理。
第五條(職責分工)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廁所管理工作的統一協調、業務指導以及監督考評。
區、縣及經濟功能區主管環境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環衛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公共廁所管理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查處工作,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負責實施。
第六條(部門配合)規劃、建設交通、國土房管、市政、衛生、財政、物價、商務、環保、公安、旅游、水務等部門應當協助做好公共廁所的規劃、建設、改造、維護和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政策支持)對社會單位或個人投資建設、改造、維護公共廁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鼓勵支持,制定扶植優惠政策,完善投融資機制和多元化投資渠道,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應急預案)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在減災避險等場所預留應急公共廁所供水、排水管道接口,做好活動式公共廁所等設備材料的儲備,建立應急保障預案,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服務保障能力。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規劃實施)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發展需要,組織編制本市公共廁所專項建設規劃,並納入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區、縣人民政府和經濟功能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本市公共廁所專項建設規劃,制定本轄區公共廁所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條(建設用地)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得擅自佔用公共廁所建設用地或改變其用途。公共廁所建設用地確需調整的,應當征求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後,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調整。
第十一條(選址建設)下列地區和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公共廁所:
(一)廣場和道路兩側;
(二)商業、文化娛樂、交通場站、醫療機構、體育場(館)、展覽館、游覽景點等公共場所附近;
(三)居民住宅區內。
第十二條(設置要求)公共廁所的建設,應當采用新技術、新成果、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等先進技術,達到環保、節能的要求。
第十三條(配套建設)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所需資金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四條(標識設置)本市應當建立公共廁所導向牌、電子地圖等指引服務系統,方便社會公眾使用。
在建設公共廁所時,應當設置規范的指示標志。
本辦法施行前未設置的,應當補設。
第十五條(規范要求)本市建設的公共廁所,應當達到或高於《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准》規定的二類公共廁所標准,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節能、環保、防異味的設施、設備和技術;
(二)設置殘疾人或行動不便者使用的無障礙設施;
(三)采用防滑、防滲、耐腐蝕、易清洗的建築裝修材料;
(四)安裝照明、通風設備以及防蠅、防鼠設施;
(五)設置直通室外的單獨出入口和管理間;
(六)設置糞便排放無害化設施或直接排入污水管道;
(七)獨立式公共廁所外牆3米以內空地設計為綠化用地;
(八)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十六條(改造要求)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公共廁所,未達到一、二類公共廁所標准的,應當進行改造,達到規定標准。
第十七條(改造責任)現有公共廁所的改造,由其產權單位負責。
產權單位無能力改造或無主公共廁所,由所在轄區人民政府負責改造。
第十八條(補建要求)本辦法施行前已交付使用的建設項目,未按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的,應當進行補建。
第十九條(許可意見)應當配建公共廁所的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先征求市或區、縣環衛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條(驗收要求)獨立或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區、縣環衛管理部門提交書面驗收申請。
環衛管理部門應當參與聯合驗收或獨立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臨時設置)在人流量大、公共廁所數量不足且難以補建的地區,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置活動式公共廁所,滿足公眾需求。
因舉辦大型商業、文化、公益等活動,所在地現有公共廁所不能滿足需求的,舉辦單位應當設置活動式廁所,並做好清掃保潔等服務工作,活動結束後及時拆除。
第二十二條(行政許可)禁止將公共廁所及其附屬物損毀、移動、停用、佔用、拆除或改變用途。
確需拆除公共廁所及附屬物的,應當持拆除方案,到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准予拆除的,申請人應當進行重建或按照重置價格交納補償費用。補償費用應當專款用於公共廁所的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重建還建)重建還建公共廁所的責任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將重建還建計劃向社會公示;
(二)就地、就近建設和先建後拆;
(三)設置臨時公共廁所,滿足公眾需求;
(四)公共廁所竣工投入使用後,及時將臨時公共廁所拆除。
第三章使用與維護
第二十四條(開放使用)公共廁所應當方便公眾使用,實行向社會開放、免費使用的制度。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廁所應當全天24小時免費開放。商業、文化娛樂、交通場站、醫療機構、體育場(館)、展覽館、游覽景點等公共建築和場所附設的公共廁所,應當在服務時間內向公眾免費開放。
前款規定范圍以外,提倡具備條件的沿街單位及非經營性場所內部衛生間向公眾免費開放。
第二十五條(禁止行為)使用公共廁所應當遵守有關規定,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牆壁、設施上亂涂抹、亂刻畫、亂張貼;
(二)隨地吐痰、亂扔雜物;
(三)向便器、便池、糞井內傾倒污水、污物、廢棄物;
(四)在便器外便溺;
(五)毀損設施、設備或將其移作他用;
(六)其他影響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責任區分)公共廁所的日常維修養護和清掃保潔工作,按照下列分工:
(一)已辦理移交手續的公共廁所,由所在轄區人民政府指定專業單位或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企業負責;
(二)公建項目中附建的公共廁所,由其產權單位負責;
(三)商業、文化娛樂、交通場站、醫療機構、體育場(館)、展覽館、游覽景點公共廁所,由產權人或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景觀河湖岸邊及管理范圍內的公共廁所,由河湖管理單位負責;
(五)新建、改建居住區、舊房改造區域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未辦理移交手續前由建設單位負責,驗收移交後,由接收單位負責;
(六)拆遷工地與建築工程施工工地設置的臨時廁所,由承建單位負責,並在工程竣工後拆除;
(七)公共廁所管理責任不明確或存有爭議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負責。
第二十七條(維修養護要求)公共廁所的維修養護應當符合規定標准,並達到下列要求:
(一)各種設施齊全完好、運行正常、外觀整潔;
(二)采光、通風良好,按需提供照明和機械通風;
(三)洗手臺、面鏡、門窗、天花板、地面、牆壁、隔斷板、便器、開關、手柄,門鎖等設施損壞的,應於3日內修復或更換;
(四)供水、供電、排水、通風、管道漏水,便器堵塞等小修項目,應於12小時內修復或更換;
(五)下水通暢,糞便不滿溢,貯糞池密閉,水池無雜物;
(六)糞便及時清運、化糞池定期清渣,發生堵塞立即疏通;
(七)室內暴露的管道,每6個月油飾一次;
(八)破損修復後,要與整體協調;
(九)建築外檐保持完好、整潔,定期清洗或粉飾。
第二十八條(清掃保潔標准)公共廁所衛生清掃保潔作業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無蠅蟲,地面無積水、痰跡或煙頭、紙屑等雜物,便器及時衝刷無污垢、雜物、積糞、糞疤、尿鹼、蠅蛆,牆壁、頂棚、擋板無積灰、污跡、蛛網和其他污物等;
(二)牆壁、門窗、隔斷板等整潔無亂涂亂畫污跡;
(三)清洗衝刷地面時應設置防滑標志;
(四)空氣流通,基本無異味;
(五)室內設施和工具擺放有序、乾淨整潔;
(六)屋頂及衛生責任區內環境整潔,無亂搭建、亂堆放;
(七)按照規定進行衛生消毒處理;
(八)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廢棄物。
第二十九條(清掏要求)公共廁所(包括化糞池)的清掏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及時清掏,廢棄物不得外溢;
(二)清掏時不得泄漏、遺撒;
(三)責任單位或委托的清運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和方式對清掏的廢棄物進行排放。
第三十條(服務標准)公共廁所維護責任單位,應當提高服務質量,接受公眾監督,並達到以下要求:
(一)制定保潔服務制度和規范,並對外公示;
(二)在明顯位置公示監督部門和電話;
(三)按規定設置指示標志;
(四)根據公眾實際需要確定並公示對外開放時間;
(五)根據等級標准和公眾需要提供相關用品。
第三十一條(臨時措施)因維修養護需臨時停用公共廁所的,維護責任單位應當公示停用期限,並及時維修養護。
公共廁所停用時間超過48小時的,維護責任單位應當就近選擇適當地點設置活動式衛生間或其他方法解決公眾需求。
第三十二條(委托責任)無能力維修養護、清掃保潔的責任單位,應當委托專業單位對公共廁所進行維修養護、清掃保潔。
第三十三條(清掃保潔要求)公共廁所的環境衛生清掃保潔責任單位應當確定責任人,建立健全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制度,及時履行清掃保潔責任。
第三十四條(政策財政支持)由政府投資建設、已接收產權和無主的公共廁所,其日常維修養護、清掃保潔和管理費用,由所在轄區人民政府按照公共廁所養管費用標准足額撥付。
第三十五條(檔案管理)公共廁所產權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公共廁所管理檔案。非單一產權的公共廁所檔案,由區、縣環衛管理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管理。
第三十六條(監督考核)各級環衛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廁所規劃、建設、維修養護、清掃保潔、服務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制度。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表彰獎勵)在公共廁所的規劃、改造、建設、維護管理等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表彰。
第三十八條(監管處罰)對違反本辦法下列行為的,由市或區、縣環衛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或區、縣環衛管理部門將案件移交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查處,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按照設施的設計造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處以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處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毀損設施或造成損失的,應按照修復、重置或造成損失的價格賠償損失。
第三十九條(司法保障)建設、改造公共廁所時,相鄰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
阻礙管理人員執行職務,侮辱、毆打管理或養護作業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破壞公共廁所及附屬設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行政復議)當事人對環衛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或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第五章附 則
第四十一條(發布施行)本辦法自年 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