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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治理車輛非法超限超載規定》並從今天開始正式施行。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含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東疆保稅港區、中新天津生態城管委會)負責統一組織本區域內的治超工作,實施責任追究制度。
總量超55噸車禁市內行駛
根據規定,嚴禁超過核定載質量或者車貨總量55噸以上的車輛在本市內行駛,確需上路的應依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各類貨物運輸場站、港口、廠礦、建築工地等貨物集散地及其他道路運輸裝載場所的經營者(貨源企業),不得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裝載、配載貨物。貨源企業行業主管部門對其裝載、配載貨物行為負有監管責任。
貨源企業超載一輛次罰款千元
各類貨物運輸場站、港口、廠礦、建築工地等貨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運輸裝載場所的經營者不得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裝載、配載貨物。貨源企業超過車輛核定載質量裝載、配載貨物的,依法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按每輛次處以1000元罰款。同一貨源企業三個月內累計達到五輛次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告其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並移送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
運輸企業三月內五次超載停業
同一交通運輸經營企業三個月內非法超限超載累計達到五輛次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經整頓仍超限超載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因超限超載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交通運輸車輛的駕駛人員不得駕駛超限超載車輛。一經發現,由公安交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並集中進行法制教育,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取消其從業資格。
嚴禁擅自改裝拼裝車輛
嚴禁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車型或者不按照國家強制標准生產、改裝的車輛。一經發現,依法予以行政處罰、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對拼裝車輛,由公安交管部門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其駕駛證。對擅自改裝的車輛,由公安交管部門責令違法責任人按照國家強制標准恢復原狀,拒不改正的,強制就地拆改,拆改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
外省市超載車輛禁入本市
外省市非法超限超載車輛一律不得進入本市。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各入市口聯合執法,對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強制勸返。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查處超限超載違法行為時,根據本規定需要追究貨源企業、交通運輸經營企業或者車輛生產、銷售、維修、改裝企業責任,屬於其他管理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移送其他管理部門予以處理。相關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移送處理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反饋移送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