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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從市民政局優撫處獲悉,根據國務院剛剛頒佈的《軍人撫卹優待條例》,本市民政局和市財政局聯合發出通知,從7月1日起,本市因病、因戰、因公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護理費標準,在原來基礎上均有提高。由民政部門管理、享受護理費的傷殘民兵、民工參照此規定執行。
通知規定,本市因戰、因公一級和二級殘疾軍人護理費標準提高至每月1664元;因戰、因公三級和四級殘疾軍人護理費標準提高至每月1331元;因病一至四級殘疾軍人護理費標準提高至每月999元。此外,享受護理費的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民政部門評殘發證的國家公務員和比照公務員待遇的工作人員),其護理費仍由原單位發放,護理費標準參照此標準執行。對於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其護理費繼續由區(縣)財政負擔,有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護理費由市財政部門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