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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民政局發出《關於進一步做好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的通知》,本市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都可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保障殘疾軍人醫療待遇不降低。醫療補助資金按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5%比例籌集,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籌集,無工作單位的由同級財政負擔。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殘疾軍人同時參加大額醫療費救助,參保所需費用由殘疾軍人醫療補助資金列支。
殘疾軍人醫保不設個人賬戶
根據規定,殘疾軍人蔘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設個人賬戶,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殘疾軍人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按上年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的6.3%逐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沒有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含在農村和在城鎮無工作單位人員),按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3%逐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各區縣民政部門統一組織,在所屬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所需資金由區縣財政預算安排。殘疾軍人按規定參保繳費,2013年3月1日以前辦理退休的,其實際繳費年限應爲2008年3月1日至退休時間。2013年3月1日以後退休的殘疾軍人,實際繳費年限應滿5年;實際繳費年限不足的,單位應補足所差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不足的,單位不再補足所差繳費年限。
殘疾軍人醫療補助金怎麼用
殘疾軍人在一個年度內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有關規定報銷;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及個人按比例報銷後的自付部分,由醫療補助金全額報銷。在一個年度內累計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至20萬元部分,由大額醫療救助資金按規定比例報銷,個人負擔的部分由醫療補助金全額報銷。在一個年度內累計超過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救助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由殘疾軍人醫療補助金全額報銷。殘疾軍人在2006年10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規定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將由殘疾軍人補助資金一次性解決。離休殘疾軍人,仍按照離休人員原規定執行。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