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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從市工商局獲悉,本市已出臺新版國內旅遊合同示範文本,進一步明確了旅遊者和旅行社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合同中明確規定旅行社應該以準確、明晰的語言填寫合同內容,不得出現類似“準三星級”“相當於四星級”等模糊用語。
據市工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新修訂的《天津市國內旅遊合同》分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兩個部分:通用條款包括旅遊者和旅行社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以及行程變更或取消處理辦法;專用條款包括旅遊線路;遊程與標準;旅遊者保險;旅遊費用及支付;不成團安排;爭議解決方式和補充條款。特別是,在說明中對“轉團”“脫團”“實際損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合同所涉及的名詞做了明確的解釋。
新版旅遊合同明確規定,旅行社在旅遊中安排的購物與自費項目的次數、收費標準應提前告知旅遊者,旅遊者有權拒絕參加合同中未約定的購物和其他旅遊活動。另外,新的合同中明確規定,旅行社如果安排遊客到以團隊遊客爲主要客戶的旅遊購物場所比如當地土特產專賣店、旅遊紀念品專賣店等購物,應當協助遊客取得合法的購物憑證,旅遊購物場所售賣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或假冒僞劣商品,給遊客造成損失,遊客有權請求旅行社承擔協助索賠義務。自購物之日起90日內,如果遊客無法從該購物點獲得賠償,並且已經告知旅行社在45天以上,遊客可憑有效憑證要求旅行社先行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