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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貸款不涉及買房買車
逾期催收不得威脅、恐嚇
金融公司不吸收公衆存款
利率不能超法規允許範圍
據新華社電中國銀監會日前正式發佈《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啓動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審批工作。銀監會將對此類機構採取先試點、後逐步放開的方式,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機構進行試點,成功後再進行推廣。
所謂消費金融,是指向各階層消費者提供消費貸款的現代金融服務方式。擬試點設立的專業消費金融公司不吸收公衆存款,在設立初期的資金來源主要爲資本金,在規模擴大後可以申請發債或向銀行借款。此類專業公司具有單筆授信額度小、審批速度快、無需抵押擔保、服務方式靈活、貸款期限短等獨特優勢。
《辦法》規定,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資人應爲境內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且應具備最近一年末資產總額不低於600億元等條件;消費金融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爲3億元;在試點階段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範圍僅包括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和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不涉及房地產貸款和汽車貸款。
結合國際經驗,《辦法》對消費金融公司設定了有關監管指標,包括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低於100%,同業拆入資金比例不高於資本總額的100%等。
爲保護消費者權益,《辦法》規定了三方面相關內容:
一是貸款利率不能超出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
二是消費金融公司對借款人的個人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隨意對外泄露;
三是對逾期貸款的催收應採取合法的方式,不得采用威脅、恐嚇、騷擾等不正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