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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武裝警察法草案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二次審議,與草案一審稿相比,將武警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的職責范圍由九項合並為八項。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錫榮說,草案一審稿規定了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安全任務的職責范圍,其中第七項、第八項分別規定,武警部隊參加處置『社會安全事件』和『恐怖襲擊事件』,有些常委委員和部門提出,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社會安全事件包括恐怖襲擊事件。
有些地方和部門提出,總結武警部隊參加處置拉薩『三·一四』和烏魯木齊『七·五』打砸搶燒嚴重暴力犯罪事件的成功經驗,應當對武警部隊負有參加處置這類嚴重暴力犯罪事件的職責作出明確規定。
為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中央軍委法制局和武警總部研究,建議將武警部隊執行上述兩項安全保衛任務的規定合並修改為:參加處置暴亂、騷亂、大規模嚴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襲擊事件和其他社會安全事件。
修改後,人民武裝警察法草案規定,武警部隊執行八項安全保衛任務,分別是:國家規定的警衛對象、目標和重大活動的武裝警衛;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公共設施、企業、倉庫、水源地、水利工程、電力設施、通信樞紐的重要部位的武裝守衛;主要交通乾線重要位置的橋梁、隧道的武裝守護;監獄和看守所的外圍武裝警戒;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點區域、特殊時期的武裝巡邏;協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依法執行逮捕、追捕、押解、押運任務,協助其他有關機關執行押運任務;參加處置暴亂、騷亂、大規模嚴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襲擊事件和其他社會安全事件;國家賦予的其他安全保衛任務。
劉錫榮說,有些常委委員對哪一級政府及其公安機關可以調動、使用武警部隊有不同意見。法律委經同國務院法制辦和武警總部研究認為,調動、使用武警部隊實際上是由國務院、中央軍委根據武警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的職責和不同情況,作出具體規定的。據此,法律委建議將有關規定修改為:調動、使用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應當堅持嚴格審批、依法用警的原則。具體的批准權限和程序由國務院、中央軍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