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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本報以《別人買房憑什麼我還貸》爲題報道了市民趙先生身份遭利用,在銀行貸款20多萬元購買房子,從而遭遇“信貸危機”的案件。市民趙先生在購房貸款時,發現其名下有一套貸款尚未還清的房屋,而趙先生表示事前對這套房子的存在並不知情,這套房子貸款的逾期卻使趙先生的信用受損,無法爲新買的房子辦理貸款。無奈之下,趙先生將銀行以及現居住人高先生告上法庭。
昨日上午,該案件開庭審理。原告趙先生提出訴訟請求,請求確認案外人以原告名義與被告簽訂的貸款合同無效,請求判決第一被告恢復原告的個人信用,消除因無效合同給原告造成的不良信用影響,本案的訴訟費和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記者趙雯曄 原告急盼恢復信用
被告銀行自認無過
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趙先生訴稱,2009年7月,原告在辦理房屋貸款時獲悉,在1999年,曾有案外人在原告並未委託而且原告不知情情況下冒用原告身份情況,向工商銀行廣廈支行申請房屋貸款,第一被告在未經嚴覈審慎審查以及調查覈實材料的情況下,違反貸款要求,與案外人簽訂了房屋合同,造成原告信用受損,無法正常辦理其他房屋貸款,因此也存在另案違約的風險,同時給原告造成了不良影響。事發後,經原告瞭解,由案外人貸款的房屋坐落於河西區美泉新苑,目前該房屋由第二被告高先生使用,爲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無奈成訴。請求確認案外人以原告名義與被告簽訂的貸款合同無效,請求判決第一被告恢復原告的個人信用,消除因無效合同給原告造成的不良信用影響。
第一被告銀行辯稱,在辦理貸款過程中,原告趙先生提供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首付款收據、開發商證明、個人住房貸款推薦書、工作收入證明等以此證明其貸款的意向,同時原告與銀行簽訂了貸款合同、抵押合同並進行了公證,後銀行依合同發放了貸款。但原告未如約還款,銀行如實記錄了原告的還款情況並向有關機關報送。截止到2009年8月21日,原告尚欠銀行貸款18萬多元。銀行認爲自己在案件中並無過錯,也未侵犯原告合法權益。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一套房子兩個地址
合同簽字尚待鑑定
第二被告高先生稱,其所居住的房屋是2000年從開發商天津市福全置業有限公司處購買的,總金額36萬多元,也是從工商銀行廣廈支行貸款,當時貸款13萬多元,並在2006年還清貸款。高先生戶口本上、身份證上面都寫着地址是解放南路415號美泉新苑,購房合同和產權證上的房屋地址是河西區美泉新苑,沒有寫明“415號”。趙先生貸款的這套房屋地址寫的是解放南路415號。銀行認爲高先生的產權證與趙先生的他項權證的地址並不是同一個,認爲第二被告高先生與案件無關。
原告出示了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取得的個人信用報告一份,以證明原告是2009年7月首次瞭解到貸款情況,同時,報告上顯示原告單位工作起始年份是1980年,而原告是1976年出生,難道原告4歲就開始工作了?對此,第一被告表示,銀行在貸款審查時並不審查工作起始年份,只審查工作收入水平和年齡,這有可能是操作失誤或者輸入錯誤。
同時,原告提出對其在銀行辦理的貸款合同並不知情,其本人並沒有簽訂貸款合同,在合同形成後也沒有進行實際還款。對於被告出示的證據,原告認爲並不是本人簽寫。對於原告所提出的貸款情況不知情的問題,銀行認爲沒有證據證明,反倒是顯示出原告貸款還款出現逾期。因此,原告提出申請筆跡鑑定,以證明簽名的不是趙先生本人。
目前,案件待筆跡鑑定後還需進一步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