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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顧客帶着孩子欲進入超市時,孩子手中的一盒“章魚小丸子”引起了超市員工的注意,於是阻止二人進入。沒想到一個非要攔,一個執意進,雙方的言語矛盾隨即升級成肢體衝突,本來在履行正常工作職責的超市員工卻因“一口氣”,將女顧客毆打成了輕微傷,由此引起訴訟。
女顧客劉菁訴稱,2008年9月21日19點20分左右,她與孩子到河北區中山路一超市購物,因孩子沒吃晚飯,於是在超市賣場外買了盒“章魚小丸子”。在準備進入賣場時,超市一男員工進行攔阻,隨後雙方發生衝突,男員工開始辱罵,並在她臉上打了一巴掌,致使其左臉腫脹並有多處出血,眼鏡片被打飛。雖有別人勸解,但男員工抓住她的兩隻手不放並往外撅,致使其手臂多處受傷,右手小拇指指甲脫落半個。她要求男員工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並要求第二被告超市方連帶賠償責任。
超市男員工章成辯稱,超市不允許顧客帶食品進入,他當時是在履行工作職責。當他阻止劉菁時,劉菁執意要進,於是他只能用胳膊攔着,可能是她被攔急了就推了過來,隨後自己毆打劉菁其實也是在被打後“還手”。事後,公安機關已將自己拘留了五天,他認爲自己所受懲罰已經足夠,不同意原告的賠償要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發當天晚上,章成在攔住劉菁及其孩子後,劉菁從孩子手中拿過食盒將蓋子蓋好後說保證不吃了,章成仍不讓進,且“更近地擋住去路”。劉菁本能地推了他一把,章成便抓住劉菁,在她臉上打了一巴掌。自此二人廝打在一起。經公安部門刑事技術鑑定:劉菁的傷情爲輕微傷。公安部門對二人均進行了處罰:將章成行政拘留5天,對劉菁處以罰款300元。
法院認爲,章成依職責禁止劉菁攜帶食物進入賣場本無可厚非,但其應該採取說服教育的方式,與顧客發生口角並廝打實屬不當;而原告作爲消費者,亦應當遵守超市規則,執意進入而導致矛盾升級也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遂判決章成賠付劉菁眼鏡損失費及誤工費1987元的70%,其餘部分由原告自己承擔,第二被告超市方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