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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市委在市政協同市各民主黨派和各界代表人士政治協商的主要內容”中,“一、市委或市委、市政府聯合作出的有關全市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生態發展大局的重要決議、決定、意見”、“五、擬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要地方性法規(草案)”、“七、本市的重大建設項目”、“八、關係本市民生和事關全局的重大問題,應對重大危機的預案和實施方案”、“十、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和市政協參加單位提出的其他政治協商事項”,是根據需要首次提出來的。
統一政治協商的主要程序:制定協商計劃、做好協商準備、開展政治協商、彙總協商成果、協商成果辦理與反饋
(五)區分了兩種政治協商基本方式協商的主要形式。其中,廣州市委同市各民主黨派政治協商的主要形式有五種;市委在市政協同市各民主黨派和各界代表人士政治協商的主要形式有九種。同時,還明確了每一種形式的協商內容、參加協商的範圍、協商意見和建議的表現形式、協商工作分工等。
(六)規範了廣州市委同市各民主黨派政治協商的參加人員。爲了突出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特色,根據無黨派人士和工商聯的性質,進一步明確了市委同市各民主黨派的政治協商,包括市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和工商聯,工、青、婦等人民團體不再參加市委同市各民主黨派的政治協商,但參加市委在市政協同市各民主黨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協商。
(七)統一了政治協商的主要程序。即,制定協商計劃、做好協商準備、開展政治協商、彙總協商成果、協商成果辦理與反饋等五個程序。其中,首次明確市委每年1月底前要制定協商計劃,同時還進一步明確了每個程序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職責,明確了每個程序與環節的工作、分工和時限等要求。
把是否重視政治協商作爲檢驗領導水平和執政能力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察考覈的重要內容
(八)完善了協商成果的辦理和反饋。具體體現在市委同市各民主黨派協商的民主協商會紀要等兩種、市委在市政協同市各民主黨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協商的政協全體會議紀要、政協全體會議建議案等十二種協商成果辦理和反饋的制度以及具體的措施。
(九)明確了需要協商的內容提交決策的先決條件。即:“需要進行協商的內容,未經協商的,原則上不提交市委決策、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市政府實施。”
(十)提出了建立政治協商督辦落實機制。由市委辦公廳牽頭,建立政治協商督辦落實聯席會議制度,召集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委統戰部、市委政研室等部門定期召開會議,就政治協商的組織實施、跟進落實、督辦反饋等工作進行溝通、協調和研究。並由市委辦公廳牽頭,每年組織上述部門對政治協商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十一)強調把是否重視政治協商作爲考覈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重要內容。即:市委、市政府把是否重視政治協商、能否發揮好政治協商的作用作爲檢驗領導水平和執政能力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察考覈的重要內容。
(十二)要求市委辦公廳負責政治協商的協調、督辦和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