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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8月,國務院發佈《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這是我國演出市場第一部國家行政法規。文化部根據《條例》於1998年3月發佈第14號令《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02年7月,根據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文化部修訂了《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取消了演出單位主體資格的所有制限制,爲民營資本進入演出市場打開了大門。
●2003年12月,國務院出臺《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規定(試行)》和《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爲企業的規定(試行)》。國有院團改制和重組工作啓動。
●2005年8月,國務院《關於非公有資本進入文化產業的若干決定》發佈,鼓勵和支持非公有資本進入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
●2005年9月,新修訂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施行。放寬了市場準入,允許外國投資者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允許個體演員獨立從事演出活動,允許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在本單位經營的場所內舉辦組臺演出。文化部也頒佈了《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05年11月,文化部、財政部、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鼓勵發展民營文藝表演團體的意見》,放寬民營表演團體的市場準入。
●2006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指出要加強文化產品和要素市場建設,打破條塊分割、地區封鎖、城鄉分離的市場格局,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文化市場體系。
●2006年9月,《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發佈,將演藝業作爲國家重點發展的文化產業之一,提出“推進營業性演出單位資產重組,發展演藝經紀商,形成一批大型演藝產業集團”。
●2009年7月,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文化產業振興規劃》。《規劃》將演藝娛樂業列入加快發展的重點文化產業之一。
●2009年7月,中宣部、文化部發布《關於深化國有文藝演出院團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提出要加快國有院團轉企改制工作步伐,積極培育新型市場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