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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前段時間決定“第13個月工資與第12個月工資合併計個稅”之後,國稅總局再度發文擴大個稅徵收範圍。該局9月15日出臺的《關於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要求對企業採用報銷私家車燃油費等方式向職工發放的交通補貼和通信補貼,在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9月16日《國際金融報》)
明確個稅徵收範圍的目的,據說是爲了遏制某些企業“動輒每月給員工發三四千元通信、交通補貼”的行爲。但這麼高的補貼,顯然不具有普遍性,而應該主要出現在一些財大氣粗的壟斷行業。因此,很多網友更願意將此次稅收政策調整的原因歸結爲:金融危機下財政收入滑坡,政府缺錢花了。
稅收政策當然不是不能調整,關鍵是怎麼調,按什麼程序調。就交通補貼和通信補貼計徵個稅一事而言,的確是來得相當突然,納稅人還沒明白過來,徵稅的手已經伸到你面前了。有了國稅總局的“尚方寶劍”,地方稅務部門執行政策多半會寧緊勿鬆,工資族的稅負勢必要加重。
對於一些壟斷行業“補貼比工資多”之類怪象,當然需要通過稅收政策來調整。但一刀切的稅收政策調漲,要所有工薪族陪着受苦,就有其不合理的地方。一個每月只能拿到100元交通補貼的員工,也要跟每月拿3000元交通補貼的人一樣,爲這點兒補貼交個稅,這很難說是公平的。
交通補貼和通信補貼該怎麼徵個稅,關鍵是確定其中“公務費用”的比例——爲工作產生的花費,徵收個稅就沒什麼道理。但國稅總局並未明確這一標準,也未就這一標準如何確定公開徵求意見,這成爲此次個稅政策調整中最大的短板。一旦標準完全掌握在地方稅務部門手中,就會變得五花八門,不僅有損稅負公平,也不利於新政執行。
個稅新政的完善,應該達到調整收入差距、國家財政增收、涵養工薪稅源等多重目的,而這一切的實現,均有賴於個稅政策科學設計。否則,標準不明的“交通補貼和通信補貼要徵稅”,難以輸出最基本的稅負公平。君秋(江蘇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