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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南開區人民法院
-案由:聚衆鬥毆
-被告人:楊某、李某、李某某、周某、房某
在飯館被認爲付假鈔後,一名男子糾集多人將飯館老闆打傷。昨天開庭時,公訴人指控五名被告人的行爲構成聚衆鬥毆罪。而辯護人認爲,他們的行爲是故意傷害。罪名的不同,將導致刑期的變化。到底如何判決,還要看法官的審理情況。
庭審紀實:一張鈔票引發傷人案件
五名被告人均系湖北省嘉魚縣人,案發前在本市一家通信公司的施工隊打工。今年5月24日23時許,楊某、李某在南開區一家麪館用餐後結賬。飯館服務員經查看後,認爲李某的錢是假鈔,要求李某換一張鈔票。見此情景,李某從懷裏掏出一把鈔票,扔在了地上,讓服務員從中選出真鈔。雙方因此發生激烈爭執。事發後,楊某、李某欲進行報復,隨後楊某打電話糾集了周某、房某,並從自己的住所取來菜刀。來到飯館後,楊某等四人夥同聞訊趕來的李某某,手持菜刀、金屬管等兇器,將飯館經營者張某、馬某打傷。
昨天9時整,法院開庭審理。楊某稱,當時李某給的是真錢,但飯館的人不僅把李某推倒,而且還要打他,所以他才糾集人前來報復。當時他拿菜刀只是想嚇唬嚇唬對方,而且對方也用磚頭還擊了。
周某的老父親專門從湖北趕來爲兒子辯護。在法庭上,他先是向被害人道歉,然後對公訴人對案件的定性提出疑問。昨天,被害人提出了17萬餘元的附帶民事賠償要求,而五名被告人只同意賠償3萬元。由於被害人將所有證據和發票都混裝在一個兜子裏,而且他們自己也無法理清頭緒,給質證造成極大麻煩。至11時30分,庭審終於告一段落。閉庭後,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女性家屬又相互指責起來,但被衆人勸阻。此次庭審之後,法官將擇期作出一審判決。
庭審焦點:控辯雙方爭論罪名
在辯論階段,公訴人表示,五名被告人的行爲均構成聚衆鬥毆罪。五人爲達到報復目的,或糾集同夥,或直接參與鬥毆,他們的行爲符合聚衆鬥毆罪的構成要件,而且相關證據形成鏈條,所以請法庭對各被告人作出有罪判決。
面對公訴人的指控,李某、房某、周某的辯護人表示,應該以故意傷害罪對各被告人定罪。
李某隻是在被追打的情況下,才奪下對方手中的擀麪杖又踢了對方,他的行爲甚至不構成犯罪。
周某的辯護人也不認可公訴人指控的罪名,因爲周某是在聽說李某受委屈的情況下才報復傷人的。
房某的辯護人認爲,房某的作用不大,應認定無罪。楊某和李某某均表示,聽從法庭判決。
兩種罪名有何區別
本市賢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彤說,聚衆鬥毆罪,是指爲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衆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爲。聚衆鬥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我國《刑法》規定,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聚衆鬥毆的;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衆鬥毆的。
而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該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