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兒子一家三口因煤氣中毒不幸死於家中,傷心的母親隨後將房子賣掉,但遲遲沒有將遺物搬走。購房者為此訴至法院,要求三名死者的繼承人即賣方和其已故兒媳的父母騰房。日前,河西區法院一審判令三被告騰空訴爭房交予原告,同時准許原告提供一定時期的房屋存放死者遺物。
市民費女士在2008年4月與李大娘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了李大娘位於河西區的一套房屋,並依法取得產權證,但直到2008年7月,李大娘都沒有將該房屋騰出交付。原來,李大娘的兒子蘇某、兒媳董某和孫子一家三口於2007年10月27日下午被發現在該房屋內死亡,後報警經鑒定是因煤氣中毒而死。李大娘將該房賣給費女士後,房屋內還放有三名死者的遺物和其個人的部分財物,遲遲沒有搬出。無奈之下,費女士將李大娘和她的親家即死者董某父母一並告上法庭,要求三位老人作為三位死者的法定繼承人,將房屋騰空交付。
法庭上,李大娘表示同意騰房,但董某父母認為,其女兒和女婿蘇某原有單位分的一套房,因為後來賣給了李大娘的女兒,所以董某一家三口纔被迫搬到訴爭房屋與其婆婆即李大娘一同居住,當時已言明這訴爭房屋就是女婿蘇某的。現女兒一家不幸去世,遺產問題還沒有協商,死者骨灰、遺物都還在房內。原告費女士與其女婿蘇某是親戚,買房時根本沒有看房,是不正常的交易。現在女兒人和家都沒了,房子不能給原告,不同意騰房。
經開庭審理及核實證據,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告通過合法程序取得訴爭房的產權證,故對訴爭房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訴爭房原居住人蘇某一家三口死亡後,其遺物仍在訴爭房內。三被告作為蘇某一家的繼承人,有義務將其遺物清理、搬走。原告作為房屋的所有人,有權要求三被告騰空房屋。因此,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關於被告董某父母所述訴爭房屋的權屬問題,在另一案件中已經作了確認,所以對其所述事實不予采信。三被告騰房,原告也應提供相應的騰房條件,庭審中,原告表示可以為被告提供一定時期的房屋,用來存放蘇某一家三口的遺物,予以准許。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記者孫啟明通訊員徐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