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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的經濟環境下,房屋買賣已是非常普遍的事情,但是,由於交易的價格較高,使得房屋又與其他商品有所不同。房屋買賣過程隱含重大法律風險,廣大市民應該更多掌握有關房屋交易的法律法規,避免房屋買賣紛爭。
【案件回放】
去年年初,市民張小姐通過房屋中介與李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張小姐購買李先生位於本市某區的一處私產房,購房款60萬元,定金2萬元,同時對違約金作了約定。合同簽訂當日,張小姐付了2萬元定金。後來,因資金問題張小姐曾經流露過不再購買李先生房屋的意願。沒過多久,張小姐發現李先生將該房轉賣他人,並辦理了過戶手續。張小姐將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返還定金2萬元,並支付違約金。
庭審中,李先生辯稱,因原告張小姐曾經說過不買他的房子,爲了避免房價下跌的損失,纔將該房賣給他人,所以違約的是張小姐,不是他。對此,原告張小姐表示,雖然之前與李先生交涉過是否繼續購買該房及定金是否退還問題,但雙方並沒有就此達成一致,也未簽訂任何書面協議。根據房屋交易流程,李先生應先到房管部門與其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再開立委託正孚中心收款的銀行賬戶後,張小姐才能夠辦理貸款手續,貸款有障礙的原因是李先生沒有按照房屋交易流程辦事。
法院認定,原告張小姐雖然口頭流露過不再購買該房的意願,但雙方並未簽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書面協議,原房屋買賣合同依舊有效。依據房屋交易流程,簽署房管局打印的正式房屋買賣合同及在正孚中心開戶後,張小姐才能啓動以買賣房屋爲抵押的貸款手續,而李先生沒有證據證明自己已依約履行了籤正式合同及正孚中心開戶的義務,將房屋另賣他人構成違約。因此判令其返還定金2萬元,並支付違約金。
【律師提醒】
天津則立律師事務所盧光榮律師表示,在中介公司,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若一方提出對合同進行變更或解除,對方也表示同意的,應及時對變更或解除進行書面確認。否則,就可能出現本案被告有“理”(原告流露過不買房的意願)也敗訴的風險。
簽好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完全規避房屋交易風險,把握好房屋交易流程,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好各自的義務,方能避免法律風險。否則,就可能出現本案被告未履行籤正式合同及正孚中心開戶的義務,影響原告貸款進行,反而以爲原告違約的錯誤認識,最終承擔敗訴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