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市民以近十萬元的價格取得了一套公產房的承租權後,在居住期間竟得知房子被房產公司私下賣給了他人。市民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房產公司與購房者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市二中院判決支持了原告訴求。
1999年12月,本市一家房產公司花5萬元購得了市民劉某位於河西區的一套房屋,但一直沒有辦理過戶手續。此後,該房產公司將該房對外出租。2006年9月2日,杜某經人介紹,以9.95萬元的價格從郭某處購得了該套房屋的承租權,並將全款交給了郭某,房產公司收取了相關手續費並為杜某辦理了房屋租賃合同。2008年1月13日,房產公司在沒有通知杜某的情況下,以5萬元的價格將這套房屋賣給了崔某,雙方還在協議中寫明該房不是空房,有租戶居住等內容。協議簽訂後,雙方到房管部門將房屋產權過戶到了崔某名下,但崔某沒有實際給付房款。杜某發現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後,隨即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房產公司與崔某之間的買賣協議無效。
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為,劉某與被告房產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將訴爭房屋的產權變賣給房產公司,是雙方自願行為,也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且已實際交付房屋、給付房款,故該協議合法有效。被告房產公司與杜某之間的公產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是雙方協商一致的,而且杜某支付了相應的款項,由國家相關管理部門頒發了房屋使用權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杜某也實際居住使用,所以該法律行為合法有效。崔某主張該行為未經登記與事實不符。
關於崔某與房產公司之間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法院認為,崔某與房產公司在該協議簽訂過程中均有過錯。房產公司在明知訴爭房屋的承租權已由杜某高價購買且實際居住多年的情況下,沒有征得承租權人的同意便將該房售予崔某,侵犯了杜某對訴爭房屋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而崔某明知訴爭房屋有人居住還購買該房,而且雙方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雙方也沒有實際交付訴爭房屋。綜上,被告房產公司與崔某簽訂的合同無效。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