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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賣方拒交差額營業稅,房屋沒辦成過戶,買主將賣方和房屋中介告上法院。河東區法院審理後認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不明,判買賣雙方及房屋中介均有過失,費用三方共同承擔。
2008年7月,李女士通過房屋中介以19萬元價格購買劉先生坐落於本市河東區一處20平方米底?,屬非普通住宅。 2008年8月,李女士交付6萬元首付款及有關過戶費用後與劉先生一起去辦理過戶,但因劉先生拒交差額營業稅而未能辦成。經協商無果,李女士將劉先生和房屋中介起訴至河東區法院。
原告李女士訴稱,房屋買賣合同中劉先生承諾『除房款、過戶、貸款、中介等費用外,產生其它費用均由其承擔』,差額營業稅應屬『其他費用』范疇,房屋中介承擔連帶責任。李女士起訴要求二被告承擔差額稅及她之前交付的房屋評估費共計1.1萬餘元,請求法院判令雙方繼續辦理過戶手續。
被告劉先生辯稱,李女士曾在協議中約定承擔『屋產過戶相關費用』,差額稅和評估費應含在這一范疇內。劉先生認為,自己承諾『產生其他費用』是專指所有權(產權)證上標注『限制轉移』字樣可能產生的費用,即購買5年以內非普通住宅時須交納的營業稅,而自己取得房屋所有權已超過5年,不存在『其他費用』。被告房屋中介也表示,合同中『過戶相關費用』即包括差額稅和評估費。
法院查明,房屋買賣合同第2條約定『房屋產權或租賃權過戶的相關費用由李女士承擔』,第8條約定『劉先生承諾李女士除房款、過戶費、貸款費用、中介費以外,不會產生任何費用,如產生其它費用由劉先生承擔』,但對差額稅沒有約定。現李女士已付中介費1900元、交納評估費760元。差額稅為10280元。
法院認為,評估費是任何房屋進行買賣和所有權變更均會產生的費用,應屬合同第2條約定范圍,由李女士自行承擔。關於差額營業稅,雖然被告認為包含在『過戶相關費用』內,但既無法對『過戶相關費用』做出准確解釋,也不能提供證據證實。差額稅由誰承擔屬於約定不明,買賣雙方均有過失,由雙方分別承擔,房屋中介存在提供服務不周過失,應在收取中介費范圍內承擔責任。
河東區法院一審判決,房屋買賣合同繼續履行,李女士交付剩餘房款後由二被告協助辦理所有權變更,差額營業稅李女士和劉先生各擔4640元,房屋中介承擔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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