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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着違法犯罪案件數量的不斷增多,爲了加大打擊力度,偵查機關頻頻使用誘惑偵查手段。但由於缺乏相應的法律程序規制,偵查機關在某些方面所使用的誘惑偵查手段,已經大大超過了百姓的容忍程度。9月16日的《新京報》就刊登了這樣一則新聞:上海私家車主張先生8日開車時,遇到一男子。因該男子稱胃痛等不到出租車,並央求張先生捎其一程。當張先生載上該男子,應男子要求停車後,才發現這是閔行區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在查“黑車”。於是,張先生因“非法出租營運”被罰款1萬元。
張先生很委屈,認爲自己被“執法釣魚”,也就是被“誘惑偵查”。而根據新京報網的民意調查,至少有71.43%的網民認爲引誘和教唆違背執法正義初衷,28.57%的網民認爲誘惑偵查破壞社會成員間的信任與互助(截止9月17日13時)。這表明,對於大多數的普通百姓來說,是難以容忍國家一方面強引他人犯罪另一方面又對犯罪人抓捕處罰得。而這也正是誘惑偵查違法性的依據之一。日本著名刑法學家前田雅英就認爲,誘惑偵查在本質上是違法的:第一,它違反了國民對偵查機關廉潔性的期待,會爲刑事司法制度的目的(通過打擊犯罪來維持社會秩序)帶來負面的效果;第二,它促發犯罪行爲,提高了犯罪發生的危險性,因而屬於對一般國民的法益侵害;第三,國家誘使犯罪,讓不具有“犯意”者實行犯罪或者增強其“犯意”,顯然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利益。
因此,誘惑偵查本質上就是違法的。不過,爲了社會公共利益,誘惑偵查又是必須的:從全球情況來看,上世紀60年代來,刑事犯罪發生了巨大變化,販毒、賄賂、僞造貨幣、洗錢、賣淫等“無被害人犯罪”日趨隱蔽化、複雜化和智能化,“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對於這些犯罪必須使用誘惑偵查的手段,否則往往難以破獲,反而會對人類社會帶來更大的不利影響。
由此可見,誘惑偵查就是一柄雙刃劍,既有其合理性,又存有弊端。對於誘惑偵查,既不能因噎廢食,一概予以否定,也不能肆意縱之,絲毫沒有限制。正確的態度是運用法律對誘惑偵查從概念、目的、使用範圍、適用條件、操作程序等方面作出具體的規制,從而使誘惑偵查既能滿足打擊日趨隱蔽化、複雜化和智能化的犯罪需要,又能減少對國民產生的不利的影響,從而獲得國民的認可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