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滬上私家車車主張先生因爲動了惻隱之心去救助“胃疼”的“路邊行人”,結果中了城市交通執法大隊“執法鉤子”的圈套,竟然引來“非法營運”的橫禍,不僅遭遇暴力,而且被迫交了1萬元才取回車。
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與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或者叫“誘惑取證”類似。世界各國執法機關也都使用類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但“誘捕”有着嚴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誘捕對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經掌握其部分證據;第三,誘捕時的事實不作爲犯罪證據。也就是說,所設之套本身,不能成爲違法犯罪的證據。據悉,英美法系中專門有執法圈套(entrapment)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大陸法系國家對此也有嚴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執法者爲了取證,誘惑當事人產生違法意圖,因爲這是國家公權侵犯了當事人的人格自律權。
但是,在執法經濟的利益誘惑之下(比如查處毒品按數額獎勵、查處黑車和賣淫嫖娼、賭博等按罰沒款提成等等),我們的“釣魚執法”大有在行政執法和刑事偵查領域氾濫成災之勢。眼前發生的問題,不算最嚴重的。僅就查處黑車而言,去年3月上海奉賢區一位“黑車”司機被所謂“女協查員”帶入“執法伏擊區”之後,當着執法人員的面在車內用刀捅死“女協查員”(2008年3月9日《東方早報》)。以前上海還發生過黑車司機爲泄憤綁架所謂“倒鉤”的事件。
早些年,媒體還披露過在甘肅省,在短短一年時間裏,三個不同公安機關的部分幹警與同一個毒販合作,分別製造了三起“販毒案”,導致兩人一審被判死刑、一人一審被判死緩的、令人即使在大白天也毛骨悚然的極端惡性案件。
個別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懷着極其骯髒的利益目的,用盡手段引誘守法公民“違法”,並把所設之套作爲守法公民違法犯罪的證據,不僅破壞了法律的嚴肅與公正,破壞了社會對法治的信仰,而且嚴重敗壞社會風氣,撕裂了社會成員間基本的和諧與互信,使社會公德每況愈下,人們的善良、同情、友愛之心被迫穿上了重重自我保護的盔甲,使那些社會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們的同情和幫助。同時,還有可能隨時隨地陷公民於危險和不安、甚至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境地!
在執法經濟的利益驅動下,“釣魚執法”呈不斷向社會擴充“執法力量”之勢,提成機制讓有關部門公然在社會上“招聘”大量“鉤子”,也就是所謂的“協查員”乃至“有正義感的社會人士”。他們敗壞了“正義”和“正義感”的名聲,使社會誕生出大量不從事生產性、創造性勞動的寄生蟲,也使法律、公權力的公信陷於崩潰的危險邊緣。
個案維權有可能局部討回被放逐的公正,但撼動不了“釣魚執法”被權力濫用的根。要對“釣魚執法”斬草除根,必須先從源頭上宣判“執法經濟”的死刑,並且嚴格限制公權力機關以各種方式在社會上“聘用”各種社會人員。一方面,法律規定國家公務員非考勿進、非有編制勿進;另一方面,任何執法機關都是由納稅人供養,沒有任何理由像公司一樣“按業績提成”。童大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