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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執法者找出了諸多的理由以示執法的正當性,但卻掩蓋不了實質上和程序上的違法性,以及背後的利益驅動。回顧類似行爲造成的結果,發現在“魚鉤”上晃盪着的,除了當事人,還有更大的“魚”———那就是法律、道德和人們的善良之心。
滬上私家車車主張先生因爲惻隱之心竟然引來“非法營運”的橫禍。張先生在上班途中,因路人“胃疼”,動了惻隱之心搭其上路,結果,“搭客”拔了他的鑰匙,車外七八個身着制服的人將張拖出車外,還被雙手反扣,卡住脖子,搜去駕駛證和行駛證。對方告訴張,他們是城市交通執法大隊的,要他交錢才能拿回車,在各種壓力下,最後張交了1萬元才取回車。
近年來,執法部門“釣魚”讓普通公民成爲“違法者”而進行處罰的案件層出不窮,上海甚至發生過司機殺死“釣子”的事。儘管執法者找出了諸多的理由以示執法的正當性,但卻掩蓋不了實質上和程序上的違法性,以及背後的利益驅動。回顧類似行爲造成的結果,發現在“魚鉤”上晃盪着的,除了當事人,還有更大的“魚”———那就是法律、道德和人們的善良之心。
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應當是源於刑事偵查中的“設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證據的同時,爲了抓獲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過“誘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網。“誘捕”有着嚴格的控制要求,具體說來,有以下幾個條件:第一,誘捕對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經掌握其部分證據;第三,誘捕時的事實不作爲犯罪證據。但刑偵中的設套,是爲了抓住已有犯罪嫌疑之行爲人,而所設之套本身,也不能成爲證據。但是,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卻是引誘守法公民“違法”,並把所設之套作爲定性的證據。這種取證的方式本身顯然就是違法的。
從動機上來看,行政執法機構的違法執法有兩種情況,一是爲了遏制部分違法行爲的泛濫趨勢而採取的過激方式;一種是爲了某種利益而進行的理性選擇。第一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但很遺憾,目前各地所暴露出的違法執法行爲,基本上屬於第二種類型———執法者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做的與自己的利益有關,並可能爲此進行相應的理性策劃。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過程中,執法者的行爲倍受公衆關注,也最有可能影響公衆的法治觀念。執法者嚴格、公正的執法行爲,所樹立起的不僅是執法者的權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權威和形象。當一個執法部門爲了私利而“執法”時,特別是引誘守法者“違法”時,社會對法律就會產生強烈的質疑。而執法者所影響的也不僅僅是這一部門的形象,更影響了法律的形象,動搖了人們心中的法治觀念和信心。行政執法中的“釣魚”行爲,不但會讓公衆在守法與違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與違法之間的界限,更是對社會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擊。當“釣魚”成爲常態,社會的信任危機也自然會加重,互助友愛的美德將在“釣魚”中失去生存的土壤。
執法者的“釣魚”,守法者固然是那條魚,法律、道德也同樣是那條魚。張先生的一段話,已經比較準確地道出了這一後果:“我錯了,我不該有同情心,不該三十多了還這麼天真,不小心就帶上不認識的人,我一介P民還想和雷鋒同志叫板。”廖德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