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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天津海事局組織召開新聞發佈會正式發佈《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是天津海事局在結合自身工作權責職能、總結多年管理工作經驗、聯繫天津轄區監管實際的基礎上研究制訂的一部地方性法規,將於10月1日起施行。它的發佈實施,將爲海事部門更好地發揮監管服務職能提供法律依據,對於維護港口及沿海水域的海上交通秩序,保障水運運輸過程中的人身財產安全,推動航運經濟和港口發展意義重大。
港口是天津市最大的比較優勢和核心戰略資源,港口的經濟發展,離不開海上交通安全的保障。目前天津港只有兩條航道供船舶進出航行,並且進出新港港區單一主航道的狀態依然存在。近年來,隨着天津港口的快速建設發展,天津海域的船舶交通流量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長,金融危機前每天進出天津港可統計的船舶流量高達300艘次,而且還有大量穿梭於海上的砂石運輸船和施工船。加之海上惡劣天氣的影響,造成海上安全風險加大,因此維護海上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海上交通事故,對已發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做出及時應對和處理,爲港口經濟發展乃至濱海新區的開發開放提供安全的海上交通環境,責任重大,意義非凡,需要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嚴格規範。
我國於1983年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對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沿海各地海域、港口的自然條件差異性較大,通航環境迥然不同,這些都是國家法律無法具體調整的。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至今已實施了25年,在這25年的施行過程中,海上交通安全的管理主體和客體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出現了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這些,也都需要通過新的立法予以解決,並通過立法對所積累的管理經驗和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法定化。
爲有效解決上述日益凸顯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矛盾,天津海事局積極探索、主動作爲,研究制訂了這部《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新發布的《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適用於天津沿海水域內一切航行、停泊、作業及其他與海上交通安全有關的活動,明確規定了"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管理原則。規定天津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天津沿海水域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交通、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海洋、漁業等有關部門依法做好相關工作。它對碼頭及港口設施要求、海上施工作業要求、船舶裝備及航行要求及其它海上活動要求也都作出了明文規範。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交通部規章未作處理規定的行爲,《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還作了創設性的處罰規定,確保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安全責任落到實處。
文中明確規定,港口設施和海上設施的建設應當滿足船舶安全需要,相關安全支持保障系統應當與主體設施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並同時投入使用。建立航道、港池、泊位實際水深的定期測量制度,保證通行安全。
施工作業各有關單位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關於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方面的規定,依法承擔安全責任。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船舶應當符合海上作業安全需要,依法辦理登記和檢驗手續,並配備相應人員。
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代理人向海事機構申請辦理相關手續時,應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船舶在通航水域內航行時應當保持安全航速和足夠的富裕水深。錨泊時應當保持安全的錨泊距離,留有足夠人員值班並保持通信暢通。船舶指泊應與實際水深相適合,進出船塢應由引領人員引領,船舶作業應當在規定的碼頭、泊位或者安全作業區內進行。夜間燈光照明不得對其他船舶的航行安全造成影響,必要時應當適當遮蔽。
從事海上旅遊、觀光、娛樂等活動的船舶,應當符合海上交通安全要求,取得船舶檢驗證書及相關簽證。活動時不得對航行安全造成影響,並保證人員安全。
此外,規定最後部分還具體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和處罰標準。海事機構發現海上交通安全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消除隱患,必要時有權採取責令臨時停航、卸載、停止作業、禁止進港或離港等強制性措施。對違反本規定的有關行爲,海事部門視情節輕重將依法予以警告、責令改正、罰款等行政處罰。
《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出臺標誌着天津成爲繼廈門、深圳、青島之後第四家頒佈海上交通地方立法的城市,此舉走在了全國前列。它順應我國20多年來水監體制改革和港口經營主體呈現多元化的發展趨勢,通過立法明確了管理主體的職能責任和不同客體的行爲規範。它還充分借鑑了轄區內海上交通安全事故的經驗教訓,對船舶航行中有關安全隱患的防範通過立法明確措施,對涉海工程的安全管理通過立法加以明確。《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施行後,一方面通過宣貫教育,可以有效提高相關單位和個人的安全責任意識,預防和減少海上交通事故的發生;另一方面,一旦海上發生險情,海事部門可以依照法定職權採取強制措施,作出及時有效的應對和處理,使事故災難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最大程度地保護人民羣衆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海上交通安全形勢的總體穩定。
《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是天津海事局繼《天津市海上搜尋救助規定》之後起草並經市政府審議通過的第二部地方海事立法,對確立天津海事在天津市地方立法體系中的重要地位,發揮天津海事在支持、保障天津地方經濟建設尤其是濱海新區開發開放過程中的積極作用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義。今後,天津海事局將繼續加大對海事業務法制建設的研究和探索,制訂、完善、創新相關法律法規,全面提升天津海事的法制化、現代化進程,爲濱海新區的安全發展、和諧發展和率先發展,爲促進全市經濟和社會的全面發展保駕護航。(通訊員侯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