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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改善民計民生,提高群眾收入水平,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結合天津市實際,市委辦公廳下發關於『轉發《關於增加群眾收入解決困難群眾生活問題的意見》的通知』(進黨辦發[2009]36號)的文件,其中提出如下意見:
一、搞好困難群體就業援助,擴大就業增加收入
繼續做好困難群體的就業援助工作。要鼓勵『4050』人員、零就業家庭人員、低保家庭人員、長期失業者、失去雙親的人員、需贍養患有重大疾病直系親屬人員、單親家庭、殘疾人、復轉軍人中的就業困難人員、刑釋解教人員等十類就業困難群體自謀職業、自主創業,認真落實盯人幫扶制度,確保城鎮零就業家庭安置動態為零、其他就業困難群體得到妥善安置。
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就業援助機制。凡具有本市農村戶籍、在法定就業年齡內,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願望的失地農民和農村轉移就業人員中符合條件的零就業家庭人員、低保家庭人員、單親家庭、需贍養患有重大疾病直系親屬人員、殘疾人和失去雙親人員,經認定為就業援助對象的,可以享受公益性崗位安置、靈活就業、鼓勵企業招用、就業服務、免費培訓和即時救助等扶持政策。
二、建立全民社會保險制度,提高社會保險水平
健全所有從業人員參加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等社會保險制度體系。各用人單位要積極組織從業人員參加以上五種社會保險。各類從業人員(包括城鎮職工、農籍職工、外地在津從業人員、臺港澳在津從業人員、外國在津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自由職業人員和自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等)及其用人單位,要按照規定標准及時足額繳費,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健全所有城鄉居民參加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體系。各區縣和街道鄉鎮、居村要積極組織城鄉居民參加以上兩種社會保險。對無養老保障的60歲以上城鄉老年人按月發放生活補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不斷加強社會保險管理和服務,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不斷提高社會保障水平。
三、提高門診救助金標准,擴大補助覆蓋范圍
擴大醫療救助范圍。繼續做好城鄉低保人員、農村五保人員和城鄉特困人員醫療救助工作。對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經市和區縣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協調推動小組共同認定的,給予醫療救助。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生活困難的女性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後仍無工作期間所發生的生育費用,從醫療救助資金中給予適當補助。
提高醫療救助水平。救助對象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門診就醫的,給予門診醫療救助。城市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人的人員和農村分散供養五保對象的門診救助最高限額從每人每年60元提高到200元。救助對象住院(含門診特殊病)最高救助標准,從城市5000元、農村10000元統一提高到10萬元,並按醫療費用支出數額實行分段按比例救助。
擴大門(急)診大額醫療費補助制度覆蓋范圍。原有住院和門診特殊病待遇的人員通過單位或個人繳費,享受門(急)診大額醫療費補助,實現全部職工和退休人員享受門(急)診醫療費補助待遇。
對貧困殘疾人特殊醫療給予補助。積極組織殘疾人通過手術等醫療手段改善狀況,對貧困殘疾人實施聾兒植入人工耳蝸、肢體殘疾兒童矯治手術、殘疾人角膜移植手術、聾兒語言訓練、裝配假肢、矯形器的醫療費用,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給予特困補助。並動員社會捐助。
提高貧困家庭精神病患者日常服藥費補助標准。由每人每年500元增加到1500元,所需資金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解決。
四、調整社會保障政策,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
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預存制度。設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征地申請單位在向國土房管部門報送征地審批材料時,要按照規定標准先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預先足額存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確保征地補償費能及時足額繳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積極組織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土地全部被征用的鄉村,應安排全部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土地部分被征用的鄉村,經村民代表大會或全體村民大會討論,可以將全部符合條件的人員按照長幼排序,依次安排年長者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確定參保人員。但對於失地後未安排參保的人員,村民委員會要做好相關保障工作。
做好農村結婚、離婚和喪偶婦女權益保障工作。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後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發包方所在鄉村土地被征用的,其村民委員會應優先考慮結婚、離婚和喪偶婦女社會保障問題。
五、加強社會救助工作,解決困難群眾生活
解決『人戶分離』家庭申領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特困救助金問題。凡有『人戶分離』情況的,由戶籍所在地民政局發放。在同一區縣的,由所在區縣民政局責成街道、鄉鎮辦理;在不同區縣的,由市民政局責成區縣民政局辦理。
提高農村敬老院集中供養率。市和區縣安排專項資金,在3年內完成農村敬老院集中整合改造工作,形成布局合理、設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規范的服務網絡,力爭使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率達到70%。
加強社會捐助工作管理。全面加強街道、鄉鎮和居委會『社會捐助接收工作站(點)建設,與『扶貧超市』相結合,搞好經常性社會捐助和困難群眾救助。深入開展慈善捐贈主題活動,每年組織以『助醫、助學、助老、助困』為主題的系列慈善捐贈。把慈善捐贈作為政府社會救助體系的重要補充,最大限度地幫扶救助困難群眾。
六、增加補助項目,提高優撫對象待遇水平
不斷完善和提高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水平。提高優撫對象在醫保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內自負醫療費的補助比例,由政府或單位為不同類別的優撫對象分別繳納參保費用,按有關規定參加相應的醫療保險。對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實行『一站式』結算,在實現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將其門診、住院補助及醫療機構減免的費用納入醫保結算平臺即時結算。實施城鄉統一的優撫對象冬季取暖費補貼政策,將農村優撫對象納入取暖費補貼發放范圍。
七、做好三類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解決困難職工實際問題
繼續做好三類企業退出市場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和企業集團要力爭在2009年底基本完成三類企業分流安置職工工作。對受金融危機影響較大、完成任務有困難的行業,退出期限可延長到2010年底。
優先分流安置職工。各地區各部門和企業集團要多渠道籌措資金,優先安排分流安置職工資金和一次性償還拖欠職工債務資金,妥善分流安置職工,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完善支持企業依法退出市場政策。對進入托管中心因病死亡的『4050』和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給予喪葬費和救濟費;對發生計劃生育手術費的『4050』人員,給予計劃生育手術費補助;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和特困救助標准的進入托管中心人員,給予一定生活救助。
八、進一步搞好保障性住房建設,改善困難群眾住房條件
進一步搞好保障性住房建設。全面完成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和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調整完善住房公積金等制度,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對將現承租的公有住房轉租給低收入家庭的住戶,免收其公有住房轉租收益。將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上交給區縣房管局代管的原住房,作為享受租房補貼家庭的租賃房源。建立低收入家庭租賃房源信息庫,多渠道發布中低價位租賃房源信息,使低收入家庭能夠更便捷地選擇適合的住房。
九、加強殘疾人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做好社會化服務
加快推進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建設。支持公辦、民辦公助、社會機構等舉辦殘疾人托養服務和日間照料機構,使智力殘疾人、穩定期精神殘疾人、重度殘疾人得到托養服務和日間照料,進一步減輕殘疾人生活負擔。對不能進入托養服務和日間照料機構的男50周歲以上、女45周歲以上貧困重度殘疾人,采取安排公益崗位、給予服務補貼等形式,提供居家服務,減輕殘疾人家庭負擔。
完善殘疾人公共服務設施。公共服務場所要配置規范和完善的無障礙設施,方便殘疾人出行。完善視力殘疾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制度,擴大免費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的殘疾人范圍。
開展殘疾人康復醫療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選擇適合不同類型殘疾人特點的康復病種和康復項目進行試點,符合規定的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
十、充分動員社會力量,形成困難群眾幫扶合力
動員社會力量幫扶困難群眾。充分發揮現有社會組織幫扶平臺和機制的作用,形成政府主導、社團輔助、社會力量參與的幫扶機制,營造互助互濟、合力幫扶的社會氛圍。
加大困難職工幫扶力度。工會要繼續深化幫扶長效機制建設,健全完善工會幫扶網絡,搞好市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和基層幫扶中心、幫扶站建設,把困難職工幫扶工作延伸到街道和社區。根據困難職工的實際需求,大力開展特困救助、醫療幫扶、免費職介、法律援助等幫扶工作。繼續發展再就業服務聯社,幫扶下崗職工、就業轉失業人員和本市進行失業登記的被征地農民實現穩定就業。面向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民工開展技能培訓、創業培訓和基礎培訓等培訓工作。
繼續做好困難婦女兒童幫扶工作。婦聯要為婦女提供免費創業培訓、創業指導,協調創業貸款,支持婦女創業。加大免費技能培訓力度,提高困難婦女的就業能力。成立天津市半邊天家政服務業聯盟,發展居家養老等社區服務業,多渠道吸納、安置困難婦女靈活就業。充分發揮婦女兒童發展基金會主體作用,為特困婦女兒童提供有效服務。完善單親困難母親信息管理系統,依托單親特困母親專項基金,組織實施生活救助、醫療救助、生產救助、心理撫慰、子女教育等五大行動。健全各級幫扶網絡,對因遭受意外災害而陷入困境的婦女兒童,以及因病致貧且沒有納入低保的婦女兒童家庭給予一次性或階段性生活補貼,切實解決特困婦女兒童的實際困難。廣泛開展實名助學、愛心助學、健康助學和智力助學等助學活動,動員社會各界向困難家庭學生獻愛心。(通訊員馮兆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