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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出頭的姜某經營企業不善欠下一屁股債,後將名下一套房產贈與小舅子還賬,卻招致另一債主老馬起訴,稱此2人『惡意轉移財產』要求撤銷贈與。日前,河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證據不足,駁回老馬訴訟請求。
『惡意轉移』PK『贈與還賬』
原告老馬本是江蘇省蘇州市一家自行車配件廠經理,2008年開始與姜某經營的本市某自行車有限公司有業務上往來。據老馬說,姜某一年來陸續欠了他28萬餘元,經多次催要就是不給。後來,姜某卻把他自己名下一套河東區的房產贈給了小舅子李某。
今年7月,老馬將姜某及其小舅子李某一同告上法庭。老馬認為,姜某將房產贈與李某,目的是為躲避債務,屬惡意轉移財產,損害了自己作為債權人的利益,應屬無效行為,請求法院撤銷該贈與。
當庭,老馬提交出一份其他區法院於今年5月作出的民事判決書,系老馬起訴姜某償還28萬餘元,法院判決姜某如數償還。老馬認為,該判決書可證明其對姜某享有債權。
姜某小舅子李某則辯稱姜某和他也有債務關系,姜某因經營不善,近兩年間先後找他借了200萬元,用房屋抵賬後,姜某還欠他100多萬元,可是人已經找不到了。
『未生效判決』屬證據不足
經審理,河東區人民法院查明,2009年3月,姜某已經通過公證部門公證將房產贈與李某,後李某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另外,老馬舉證時提供的判決書,因姜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故該判決尚未生效。
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現老馬主張對姜某享有債權,要求撤銷2被告間的贈與合同,但其所提供的民事判決書尚未生效,故其主張證據不足,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一審判決駁回老馬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3種情況一審判決不生效
君悅律師事務所郭文禮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3種情況下一審判決是不生效的。
《民事訴訟法》規定,原、被告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首先,在這15日內判決是不生效的。其次,一旦上訴,在二審期間一審判決也不發生法律效力。
郭律師介紹說,第3種情況是判決書在公告送達期限內,也屬未生效。所謂公告送達,是指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將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的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是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情況下所適用的一種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法定期限為60日,方式為在法院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或在報紙上刊登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無論受送達人是否知悉公告內容,即視為已經送達。 (記者解金釗通訊員姚琳邵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