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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從勞動者權利上看,教師當然也有業餘時間以勞動賺取報酬的權利;從市場法則上講,家教既然具有商品特質,如果交易是公平的,就是合理的。那麼,是否允許有償家教,需要討論的兩個關鍵詞,一是“勞動權利”,一是“公平交易”。
在職教師的有償家教對象如果包括其學生,那麼利益驅動下就很難避免“講半節留半節”的問題。這就損害了學生的權利,影響其本職義務的履行。這時候,教師的“勞動權利”就是一個僞命題。而學生本應在課堂上聽到的知識,因爲有償家教這種商品的存在,而不得不需要額外支付報酬,此時的交易便具有一定的強迫性,也就無公平可言。
有專家認爲,存在即是合理,而且有償家教迎合的是市場需求。這種觀點我覺得也不妥。存在的合理,離不開合理的存在這個前提;迎合市場也不等於可以無視遊戲規則。而社會中具有普適標準的規則是:供職者通常不得從事與本機構、本行業業務或其職業職能有關的兼職,以防止可能發生的損害僱主利益,以及利用職能作弊等行爲。我們應該叫停這種不公平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