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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天津市政府《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規定》(津政發〔2009〕22號)要求,爲做好城鄉居民參保工作,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障參保程序及領取養老金時間進行了明確規定。
一、關於城鄉老年人蔘保問題
(一)《規定》第二十三條中“2010年1月1日前不滿65週歲的城鄉老年人”是指1944年1月1日以後出生、年滿60週歲以上的城鄉老年人(以下簡稱:城鄉老年人),在2009年度內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二)城鄉老年人蔘保後,其個人賬戶養老金髮放標準爲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具體計發辦法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及有關規定執行。
(三)城鄉老年人在2009年9月至12月期間可以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手續,並從繳費的次月起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對已經享受老年人生活補助費又辦理參保繳費手續人員,自繳費次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同時停止發放其老年人生活補助費。對2009年度達到享受年齡未享受老年人生活補助待遇但辦理參保繳費的人員,自繳費次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其老年人生活補助費補發至繳費當月。
二、生活補助費申領次月起領取
對達到享受城鄉老年人生活補助年齡2010年1月以後申報享受老年人生活補助的人員,從申報次月起享受。(通訊員崔憲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