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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麼原因,讓父母與兒女們久違的團聚發生在法庭上?
又是因爲什麼,令法官把關懷和探望“強制執行”?
“近三年來,本市法院系統審理的贍養案件每年均在600件左右,沒有明顯增長,但其中涉及精神贍養的案件卻在呈明顯上升趨勢。”
法庭上的“一家團聚”
陳大娘終於看到了子女們齊聚在面前,只不過,這種久違了的團聚不是在溫暖的家中,而是在嚴肅的法庭上。
“我終於都看到你們了!”一時間,陳大娘老淚縱橫。這是不久前發生在本市和平區法院法庭上的真實一幕。
陳大娘共有6個子女,這次她把子女們告上法庭,不僅是爲了贍養費,還要求子女們履行探望照料的精神贍養義務。多年來,有的子女很長時間也不來看她一回,子女們團聚在面前的感覺,她都已經陌生了。她告訴法官:“錢多錢少不要緊,我實在想他們啊!”
案件的結局還算令人滿意。在法官的努力下,子女們協議輪流照護老人,這起案件最終以調解結案。
而在此案之前,該法院審理的一起類似案件卻並沒有調解成功,最終,精神贍養的執行被寫進判決裏,並以一定“經濟約束”手段來保證老人得到必要的照護和精神慰藉。
這一案件的原告是年過八旬的趙大娘。她有四兒一女,老伴三十多年前去世,一直獨自一人生活,沒有經濟來源,且患有多種疾病。
在審理中,子女們基本上都認可付贍養費,但對於探望照料,有的以忙或身體原因推諉。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指出,子女不僅應在經濟和物質上爲父母提供必要生活保障,而且應在精神上給予慰藉。判決5名子女在共同承擔母親贍養費和醫藥費的同時,必須輪流到母親處探望和照護。對不按時到崗者,每月須給付母親請護工費用。
審理這一案件的法官喬長榮說,相關法律對不履行精神贍養義務應承擔何種責任沒有作出強制性規定,使精神贍養往往更多依託於道德層面。但如果只單純在判決中要求贍養人每月承擔探望、照料、陪護義務,而不採取必要的限制手段,那麼在執行時就缺乏可操作性,老年人的訴訟請求和權益很難得到相應保證。
這一判決的出臺帶着幾分無奈。畢竟,被執行的“標的”是親情。但是,該判決從法律層面上開創了維護老年人獲得精神贍養權利的新模式,成爲本市法院的標誌性判例。此後,本市其他區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往往借鑑此種形式來保證精神贍養得以執行。
贍養需求超越物質層面
近年來,隨着經濟發展和養老保障措施的日益完善,養老已不再侷限於物質方面。老年人精神層次的要求提高,需要兒女給予精神慰藉和關心。然而,現實中,一些子女對老人贍養依然停留在物質層面,忽視老人的精神需求,較少探視老人和與老人溝通,使老人產生孤獨和寂寞甚至產生遭冷落和拋棄的感覺。
記者在對本市各區法院的採訪中瞭解到,在近年來的贍養案件中,老人們對物質贍養的要求一般都較低,能夠維持基本生活即可,但對“兒孫繞膝”的嚮往卻非常強烈,有的老人在法庭上明確提出了精神贍養的請求。
68歲的徐大爺將兒子告上法庭,訴訟請求裏隻字未提物質要求,只要求兒子承擔照料義務。
徐大爺原先在本市某製藥企業工作,退休金較爲豐厚,並不想讓孩子承擔贍養費用。他的身體也還硬朗,生活自理沒有問題。徐大爺說:“我不需要贍養費,但我需要孩子的關心和問候。我見他一面跟見個大明星似的困難,想想就傷心。”
兒子開始時想不通,後來在法官的教育下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徐大爺見兒子認錯也就撤訴了。
無獨有偶,江蘇省姜堰市前不久發生的一起訴訟與徐大爺狀告兒子的案件非常相似。原告是位80歲的老教師,他告的是其次子,告狀不是爲了“贍養費”,而是因爲“兒子長年不回家看我”。老伴去世多年的他日常起居由大兒子照料,女兒也會過來看望他。但讓他窩火的是,小兒子卻藉口工作忙、家裏事情多總是不露面。最終,雙方在法官的調解下達成一致,小兒子每週不少於一次探望父親,每次陪護時間不少於兩小時。
和平區人民法院副院長楊建援告訴記者,不論是在天津還是其他省市,精神贍養的匱乏都並不鮮見,只不過,有勇氣訴諸法律的父母並不多。面對這類案件,法官們首先做的是讓爲人子女者明白贍養父母不僅要保證父母吃飽穿暖,還應當包括對其心理進行慰藉的“精神贍養”。抽時間常回家看看,陪老人說說話、聊聊天,應該並不難做到。精神贍養不僅是子女的道德義務,也是法律責任。
空巢難題如何破解
本市有關部門對市內六區有老人家庭的抽樣調查顯示,目前本市空巢老人家庭的比例已超過60%。對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問卷結果顯示,在老年人的各項需求中,精神贍養需求要大大高於其他需求。
婚姻家庭專家、市社科院社會學所副研究員汪潔分析說,隨着經濟的發展、城鄉住房條件的大幅改善,特別是現代社會兩代人之間價值觀與生活方式的差異,導致家庭規模小型化趨勢加速,這使得單身獨居老人和子女不在身邊的夫妻偶居老人形成的空巢家庭逐漸增多。老人的晚年生活,最基本的需求有三:一是經濟收入,二是服務照料,三是親情慰藉。對於城市中的老人來說,多數人在經濟上是可以獨立的,那麼主要的問題就在於服務照料和親情慰藉了。
汪潔說,近年來,社會養老模式的發展使得家庭在經濟贍養和生活照料上的功能有淡化趨勢,但家庭在精神慰藉上的功能無可替代。長期以來,很多子女在贍養問題上更多地注重經濟支持,而忽視了隱藏在物質背後的深層次的精神需求。子女應轉變觀念,認識到看看父母、陪父母吃頓飯、逛逛街、打個電話等等都是贍養。其實老年人的要求並不苛刻,爲人父母者都能體諒子女的工作生活壓力,只要感覺子女心裏有自己,父母就非常滿足了。
汪潔認爲,不能迴避的是,獨生子女的家庭模式和年輕人面臨激烈的職業競爭、在家中的時間很少的現實,要求人們養老觀念也必須相應改變。在重視家庭養老的基礎性地位的同時,還需要注重發揮社區養老優勢。社區容易使老年人產生歸屬感和認同感,是家庭養老的自然延伸。通過社區互助、鄰里相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老年人缺少子女陪護的失落感,滿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而且,有關部門在加強社區建設的同時,應適時地爲老年人提供發揮餘熱和參加羣體活動的機會,老年人的發展越充分,精神才能越充實。社區還可以根據老年人的需求安排各種興趣班的學習,老年人融入一定的羣體有助於提高對社會角色改變和空巢情況的適應能力。
誰來保證精神贍養
現象:近年來,隨着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老年人精神需求的不斷增加,有關精神贍養的訴訟越來越多,出現了不少老年人物質生活並不困難,卻起訴要求子女履行精神贍養義務的案件。
焦點:精神贍養是否應納入法律調節範疇。
說法法官——和平區人民法院副院長楊建援
記者:贍養父母是子女義不容辭的義務,而且不僅是經濟上的供養,還應當包括精神上的慰藉、生活上的照料。但有人認爲,精神贍養只應是道德上的義務,而不是法律上的責任,精神贍養訴訟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婚姻法規定的贍養義務並未包括精神贍養,對此種說法您怎麼看?
楊建援: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由此可以看出,婚姻法並未明確贍養就是僅指物質贍養,也就是說並未排除精神贍養。而且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了精神贍養的義務。因此,精神贍養是有法律依據的。精神贍養不僅是道德義務,同時也是贍養人的法律責任。
記者:雖然法院的判決肯定了老年人要求精神贍養的合法性,可一旦贍養人不履行義務時如何執行,也確實是一個無法迴避的難題。在外省市一些主張精神贍養的案例中,老人贏了官司,卻仍然輸了情感的情況並不鮮見,法院作出每週探望幾次的判決往往只停留在紙上。
楊建援: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精神贍養只是作出了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對贍養人不履行精神贍養的義務,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並未作出明確規定。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側重於老年人物質權益方面的保障,對精神贍養的支持顯得不夠完善。但從切實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精神贍養納入法律的調整範圍是必須的。目前,本市法院通過“經濟約束”的手段來保證贍養人履行精神贍養義務還是一個司法探索。從根本上來講,還需要更加細化的法律規定來完善對老年人的權益保護。同時,還有一個關鍵問題是法院不能只管判決,還要盡最大力量協調雙方達成諒解,重新建立良好的父母子女關係。不論判決的形式如何,讓老年人安度晚年纔是法官最希望看到的。
記者:2008年10月1日起實施的《遼寧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是一部在全國率先將“精神贍養”從法律層面予以細化的地方性法規。該條例明確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精神慰藉義務,與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應當經常問候、看望。條例同時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如果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楊建援:很多人贍養父母的觀念還停留在讓父母吃好、住好的初始階段,認爲只要父母衣食無憂就會精神愉快,因此忽視與父母的精神交流的情況並不少見,對於父母要求回家探望或一起吃飯等要求,常常以“工作忙”搪塞敷衍。還有一些子女只專注於自己的成功與幸福,對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視若無睹。因此,以立法方式喚醒“精神贍養”意識,在當前十分必要,可以增強子女的家庭觀,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
親情應否“強制執行”
爲了讓總是在外忙碌的兒子回家陪着吃頓飯,齊女士和老伴決定,每次用100元作爲獎勵。遼寧省大連市的一對老夫婦,願意爲兒女開出“工資”,只要兒女每週回來陪他們吃兩頓飯,一個月便支付給兒女1000元。這是媒體在報道《遼寧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明確並細化了對精神贍養的相關規定時,列舉的兩個例子。一些父母對精神慰藉的渴望和無奈可見一斑。
但是,對於通過立法來要求人們必須履行精神贍養責任的問題,人們的意見並不統一。有人認爲這是在“強制執行”親情,超越了法律應該調整的範疇。如果兒女不是心甘情願,這樣的精神慰藉又能起到多大效果。
對此,本市張盈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王世清律師認爲,不僅是地方性立法,全國性立法也應該更加關注精神贍養問題。法律法規對人們必須通過精神慰藉贍養父母的強制規定,並非是在強制執行“親情”,而是在向全社會傳遞一種責任意識,從而引起充分的重視並使這一權益得到充分保護。在國外一些國家,與“精神贍養”相關的法律制定得相當詳細,甚至達到量化標準。如規定子女與需贍養父母居住地的距離,與父母接觸的時間和次數。對子女長期不關注和不關心老人“精神贍養”的行爲可予警告、經濟處罰甚至拘留等。
王世清認爲,主觀上不對父母進行精神贍養,實際上構成了對父母的精神損害,這種行爲的惡意程度較大,應該受到法律的處罰。立法既是一種行爲的約束,又應該提供如何約束的依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10多年前頒佈的,沒有規定精神贍養不履行的法律後果。因此,面對老年人日益增多的精神贍養要求,建議應當對此進行必要的補充。
王世清說,解決精神贍養問題是一項社會綜合工程,不僅應該從法律上作出明確規定,而且應該把精神贍養納入個人信用評估系統,從法律和道德兩方面引起人們對精神贍養的重視。撰文/本報記者劉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