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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廣告協會公開譴責了十條違法保健食品和醫療器械廣告,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近年來,少數社會名人在爲商品或者服務做形象宣傳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虛假宣傳的現象,誤導或欺騙了消費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虛假名人廣告進行了嚴厲的打擊。天津市消費者協會近來也收到了多起有關虛假名人廣告的投訴。針對這種情況,天津市消費者協會祕書長高吉勝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記者:因爲名人廣告代言而產生的風波持續不斷,您認爲現在名人廣告代言都有哪些問題?
高吉勝:社會名人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規範的社會名人廣告不僅提升了商品和服務的知名度,也爲消費者提供了有用的消費信息,受到了消費者的歡迎。但是,也有少數社會名人濫用了消費者的信任,在其廣告代言中,進行了虛假的宣傳,誤導甚至欺騙了消費者,侵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近來,天津市消費者協會也收到一些消費者的投訴,反映名人代言廣告虛假的問題。在調查這些名人廣告後我們發現,一些名人沒有親身使用過其代言的商品或接受過其代言的服務,卻宣稱商品或者服務質量高、效果好;一些名人在廣告代言中,做了與事實不符的宣傳,一些名人廣告甚至本身就帶有消費陷阱;有些名人代言的廣告,未經行政許可部門批准備案,就擅自在媒體上發佈;在一些藥品廣告、醫療服務或保健品廣告中,違反《廣告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法律禁止的內容。消費者出於對名人的信任,購買了其代言的商品或者接收了其代言的服務,往往花費巨大,有時甚至產生了負面效果。這些虛假的名人廣告不僅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讓使得公衆對社會名人產生了不信任感。
記者:您認爲社會名人代言商品或者服務,如果出現虛假的行爲,社會名人應該承擔何種責任?
高吉勝:我國現行的《廣告法》於1994年頒佈,其中,並未對名人廣告代言問題做出具體規範,僅僅規定了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等作爲責任主體。不過,今年6月1日實施的《食品安全法》中,已經就食品廣告的虛假代言做出約束,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社會名人代言的食品出現虛假廣告,消費者可以依據此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雖然我國的《廣告法》沒有對名人代言廣告做具體的約束,但是我們認爲,這些社會名人所做的代言廣告應該對公衆負責。我們也建議在新修訂的《廣告法》中,對名人代言廣告行爲予以法律規範。
記者:您認爲名人在做代言廣告時,該如何把握尺度?
高吉勝:名人不是不可以代言廣告,但必須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絕對不能爲了經濟利益,代言虛假違法廣告,來矇騙消費者。我們認爲,作爲社會名人,在廣告代言中應當有責任意識、法律意識和聲譽意識。
作爲社會名人,應該首先承擔起社會責任,對於沒有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沒有接受過的服務,不應以親身體驗爲名,向公共推薦。作爲社會名人,應該率先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知識,拒絕承做虛假的和可能對消費者進行誤導的廣告。作爲社會名人,應該倍加珍稀自己的聲譽,拒絕可能影響自己聲譽的虛假廣告,同時自覺接受公衆監督,尊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及時糾正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違背社會道德規範的廣告代言行爲。
記者:名人代言虛假廣告侵害到消費者合法權益時,應該通過哪些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高吉勝:消費者受到名人代言虛假廣告侵害的,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與經營者協商解決、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