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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家郵政局發布了《郵政企業設置和撤銷郵政營業場所管理規定(暫行)》和《郵政企業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和特殊服務業務管理規定(暫行)》,規范了郵政企業設置、撤銷郵政營業場所及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時須遵守的行為准則和規程。兩個規定均自2009年11月10日起施行。
撤銷營業場所應向社會公告
根據《郵政企業設置和撤銷郵政營業場所管理規定(暫行)》,郵政管理部門在審查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申請時,應當進行實地核查,征求當地用戶和有關部門的意見。認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郵政管理部門做出同意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的批復後,郵政企業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擅自停辦普遍服務業務將受處罰
《郵政企業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和特殊服務業務管理規定(暫行)》對郵政企業暫時停止辦理或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的情形做了明確規定;對郵政企業未經許可擅自停止或限制辦理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的,做出相應處罰規定。
《郵政法》規定,郵政企業對信件、單件重量不超過五千克的印刷品、單件重量不超過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遞以及郵政匯兌提供郵政普遍服務。(通訊員和洪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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