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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機醉酒駕車,與一輛違章調頭的貨車相撞,導致該司機及車上兩名乘客當場死亡。事發後,交管部門認定該司機與貨車司機負事故同等責任。貨車司機由此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其僱主及保險公司也被判承擔賠償責任。
今年2月17日1時25分,山東省貨車司機江某駕駛一輛大貨車,沿津濱高速延長線由東向西行駛至收費站500米處時違章調頭,與劉某駕駛的夏利牌轎車相撞,造成劉某及夏利車內乘客李某和孟某當場死亡、馬某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據一位證人證實,江某當時准備去京塘路,發現走錯路了,於是在出事的地方調頭,調頭的過程中車的離合器壞了,車擋摘不下來了,就停車准備修車,這時就撞上了。事發後,交管部門認定,劉某系醉酒駕車,與江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江某由此被檢察機關指控犯有交通肇事罪,同時,死傷者家屬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江某及其僱主周某和相關保險公司索賠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被告人江某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延長線上違法佔用行車道停車,車輛發生故障卻未按規定設置警告標志,其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考慮江某有自首情節,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關於附帶民事部分,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分別賠償兩名死亡乘客的家屬死亡賠償金3.6萬餘元,賠償傷者傷殘賠償金及醫療費4.6萬餘元;超過保險限額部分,由被告人周某按江某在該起事故中所負責任,承擔50%賠償責任,分別賠償兩名死亡乘客的家屬合理損失14.5萬餘元及8.4萬餘元,賠償傷者各種損失4.5萬餘元;江某對周某的賠償義務負連帶責任。(記者孫啟明通訊員霞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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