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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網上出現一篇帖子稱,武漢大學的著名教授、設計學院院長張在元博士兩年前患上罕見的神經元傳導障礙,已經病危,武漢大學竟派人當著不能言語、靠呼吸機維生的張在元宣布:終止其聘用合同,停止提供醫療費和住房。帖子引起很大爭論,有網友認為武漢大學此舉是卸磨殺驢,而院方稱按照聘用合同約定,張在元的醫療費用應由個人支付。(11月17日《廣州日報》)
新聞一出,輿論嘩然。同情張教授,譴責武大的冷血,幾乎是一邊倒,更有人指出一所缺乏愛心的大學,即使它再強大,再有名,都算不上優秀。竊以為,武漢大學終止與張教授的聘用合同,無可厚非,我們不能用道德綁架武大的依法行政。
我們現在是法制社會,依法辦事,人人平等。既然張教授與武大有著聘用的合同關系,合同到期,武漢大學盡到告之義務,是法律賦予它的一項職責。不能因為張教授現在正處於重病之中,而放棄它應該按合同履行的法定行為。這既是對張教授負責,也是對學校負責,更是對國家的負責。
張教授正處於重病之中,聘用期內與聘用期外醫療、住房等福利肯定是有著巨大差異的,必然會給張教授的醫治帶來一定的困難。我們要關心的是,張教授在聘用期內,武漢大學有沒有按規定為他進行醫療保險,如果有,巨額的醫療費用就應該由相應的醫保機構承擔。不能因為武漢大學不差錢,而由武漢大學負責。武漢大學的錢,也是納稅人的錢。
武漢大學解聘事件向我們的社會提出了一個新問題:在市場經濟各項制度日益完善的今天,人與人之間,既有一種道德倡導的相互扶持,如陌生人之間,遇到困難相互幫助;也有一種法律上的相互扶持,如夫妻、兄弟等親人之間。那麼,單位和職工之間,這種相互扶持的責任,在關鍵的時候,如合同到期的情況下,當職工遇到不可抗拒的人身災難時,我們的法律和制度,應該對相對強勢的用人單位進行必要的約束。而不能僅僅依靠道德的綁架,讓用人單位作出超越法律與制度規定的行政行為。
當然,站在人文關懷的角度,武漢大學相關人員可以選擇合適的地點,選擇向張教授的親人宣布合同的終止。從這一點上說,武漢大學是在正確的時間,錯誤地點,沒有選擇更合適的對象,宣布一件正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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