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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樓前新建商品房影響了自家采光及通風,一居民將房屋開發商告上法庭,而開發商以該項目已獲批准為由,拒絕賠償。兩審之後,市一中院認為,房屋建設工程本身合法不等於對他人不產生侵權因素,被告所建房屋對原告住房的采光、通風確實存在一定影響,據此判令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補償費5000元。
2004年4月1日,市民馬某與本市某房管站簽訂了《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取得了位於河北區的一套房屋的使用權。該房屋向南的采光、通風途徑主要為居室窗戶一處。馬某在該房居住期間,一家房地產公司經相關部門審核批准後,於2007年開發建設一處高層住宅小區,其中有一棟層高為九層的居民樓距馬某居室南側窗戶的距離約為40多米。為此,馬某以房地產公司開發的上述住宅樓建成後直接遮擋了其所居住房屋的采光、通風,使其身心健康受到嚴重侵害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5萬元。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的爭議焦點集中在房地產公司所建房屋對被馬某住房的采光和通風是否有影響,以及是否對馬某構成侵權,對侵權後果是否應賠償的問題上。被告房地產公司認為,其所建設開發的上述小區系經過相關部門審核批准的合法開發項目,其開發權益應依法得到維護,所以應駁回馬某的訴求。
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為,雖然被告房地產公司所建房屋系經相關部門審批核准開工建設,具備合法性要件,但房屋的建設合法性僅為建設工程本身合法,不等於就對他人不產生侵權因素。從本案事實看,被告房地產公司所建房屋對原告馬某住房的采光、通風確實存在一定的影響,這一影響結果是比較被告未建房屋時,原告的住房采光、通風並不是現實狀態所得出的。現由於被告在建設該房屋後改變了原告住房采光、通風的原來狀態,由此形成侵權事實,基於侵權事實存在,因此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記者孫啟明通訊員楊斌孫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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