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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利用其在北京做機票代理工作的便利,冒用他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從天津手機號代理商處購卡300餘張並辦理入網手續,此外還從網上購得廣東地區的無記名手機卡100餘張,同其男友張某一起使用上述手機卡撥打外國聲訊臺,直至手機卡欠費停機,以賺取聲訊臺的返點2萬餘元,導致了天津移動37萬餘元和廣東移動25萬餘元的損失。
定性爭議:
本案移送至審查起訴後,公安機關認定劉某、張某二人冒用他人身份證撥打國際長途的行為涉嫌詐騙,而使用無記名手機卡撥打國際長途的行為涉嫌故意毀壞財物,應數罪並罰。但王雪莉、王秀傑律師認為,案件全部過程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兩被告人的主觀目的就是使用非自有的手機卡撥打國際長途以獲取境外高額返點,系典型的『想象競合犯』,即行為人實施一個犯罪行為,表面上同時觸犯數個罪名,但實質上仍為一罪。
因此,對被告人劉某、張某的行為不宜定性為兩個罪名,最終,公訴機關以詐騙罪一罪向法院提起公訴。經過審理,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張某均構成詐騙罪,劉某獲刑有期徒刑11年,張某獲刑7年。
律師說法:
本案屬全國罕見的新型電信資費犯罪案件,雖已塵埃落定,卻凸顯出我國相關電信制度和法律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
一是電信制度,比如是否應當建立『本人持身份證原件辦理手機卡入網』的制度,是否應當進一步健全客戶話費透支額度的信用制度;
二是法律制度,2000年5月24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距今已近十年,時過境遷,其內容已無法精確涵蓋新型電信類犯罪,因此,更細化的新的司法解釋亟待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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