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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陳某掄鎬把襲擊抓捕民警。近日,天津鐵路運輸法院依法對這起妨害公務案依法公開審理,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1年。
被告人陳某系暫住本市津南區的農民,曾於2005年1月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2006年1月刑滿釋放。2008年底開始與在鐵路盜煤的王某聯系。2009年5月12日凌晨,陳某伙同王某等3人在鐵路北塘西站附近的棉花地裡,手持鎬把伺機進站扒車盜竊煤塊。西站民警接到指令前往查看棉花地,陳某等人發現穿著警服人員立即逃跑,民警對其亮明身份後,陳某非但沒有停下來,反而加快了速度。民警將要追上陳某時,陳某為了逃避法律制裁,用鎬把掄打追在其身後的民警張某,致使張某左前臂受傷,後陳某被其他民警當場抓獲。被告人陳某在刑法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次犯罪,構成累犯,屬於法律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
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認為被告陳某明知民警對其實施抓捕,仍以暴力阻礙民警執行公務,其行為妨害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故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記者張檬通訊員王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