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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臺詞:我們不是『無法可依』 |
農夫山泉董事長鍾睒睒向媒體展示合格報告 |
從12月1日晚海口工商局發布其復檢結果,稱『經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綜合檢測中心復檢,農夫山泉和統一企業的三種抽檢產品全部合格』後,『砒霜門』事件看似有了圓滿結局,當事企業得以伸冤。但農夫山泉隨即發布不認同海口市工商局復檢合格結果的聲明,再次將公眾注意力聚焦到該事件。同時,農夫山泉代理律師——天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葉志堅指出:在整個『砒霜門』事件中,海口市工商局有多次、多處違規行為。
據報道,海口市工商局王建祿副局長2日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認為工商局的主要失誤是沒有將檢測結果及時告知廠家。該局市場科科長韓興光12月2日中午在接受南海網記者采訪時表示,海口工商部門是根據國家《食品安全法》、國家工商總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流通市場的食品進行監管的,抽查的程序和過程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針對上述說法,葉志堅律師指出,海口市工商局有多次、多處違規行為。
首先是抽樣程序違法。他表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測(商品質量監測)中,監測抽樣應由工商機關委托法定檢驗機構進行,工商執法工作人員共同參與,並制作監督檢驗記錄。抽樣樣品應由檢驗機構、工商執法人員和被檢單位三方確認。
『而海口市工商局10月19日對農夫山泉產品的抽樣僅由工商執法人員單方面完成。沒有委托檢驗機構現場依法抽樣。抽樣亦未經三方會簽確認。因此,抽樣行為不符相關制度的規定,無法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准確性。』
其次是檢測結果未告知生產者違法。葉志堅表示,11月3日及4日海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分別對農夫山泉旗下的30%農夫果園和水溶C100西柚汁出具了總砷超標的檢測報告。至今農夫山泉沒有收到任何有關這次監測的正式書面報告或通知。『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相關法規,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五個工作日內,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食品生產者。』葉志堅說。
第三是剝奪復檢的權力違法。『相關法規規定當食品生產者對抽樣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並申請復檢。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復檢機構應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而海口市工商局對我們申請復查的要求置之不理,並認為只可以在市場上重新抽樣送檢。』
葉志堅律師表示,海口市工商局的這一做法沒有履行自己作為一個執法機關應該遵守的法律規程,同時也再次剝奪了農夫山泉的告知權和復檢權。
其四是信息公布違法。葉稱,海口市工商局在沒有知會企業的情況下於11月24日直接向《海口晚報》、《海南都市報》、南海網等媒體發布了農夫山泉產品總砷超標的消息。南海網進一步將總砷與砒霜巧妙聯系,『砒霜門』事件由此爆發。
他強調,依照《食品安全法》第82條:『國家建立食品安全統一的發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國務院統一公布:1)食品安全的總體情況;2)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的風險警示信息;3)重大食品安全的處理信息……前2、3款規定的信息其影響力限於特定區域的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區、直轄市行政衛生部門公布。』也就是發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屬衛生行政部門的職權。
葉志堅認為海口市工商局直接跨越衛生行政權利公布食品安全警示信息,直接違法了《食品安全法》。且其所公布的檢驗結果也不是最終的檢驗結果,引發了全國人民對食品安全的再次恐慌和國際社會對中國工業制造水平的再次質疑。
其五是自行復檢違法。葉志堅指出,11月27日,海口市工商局連夜將抽檢產品備份送往北京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綜合檢測中心復檢。鑒於以上所述理由,這一做法使中國檢測機關的公信力遭到質疑,也再次傷害了政府在民眾中的公信力。
因此,葉志堅律師認為,海口市工商局在整個事件中多次、多處違法。法律程序公正是法律實體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因此非常認同農夫山泉在2日聲明中所表達的『農夫山泉等到的是一個正確的結果,但不是一個合法的結果。』
既然這樣,農夫山泉會采取什麼樣的行動呢?對此他表示:『具體將采取什麼行動,還有待農夫山泉方面確認,暫無任何進一步行動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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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砒霜門』就如一出反轉劇,最新的劇情是經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綜合檢測中心復檢,農夫山泉與統一的送檢產品全部合格;農夫山泉稱幕後有黑手;海口更換工商局局長。
海口市工商局否認局長的調離與此有關,且該局長實際上是昇職;農夫山泉與統一取得『慘勝』,剩下的工作便是恢復消費者和渠道信心。但對普通群眾而言,真相仍然不明。
最關心的問題,首先是最終檢測結果可信嗎?
短短一周時間,同樣的抽檢樣本出現截然相反的兩種結果,將消費者推入更大的迷霧當中,也加劇了公眾對於食品安全的不信任。從這個角度看,農夫山泉的損失,的確不止一批商品下架那麼簡單。
但不信任的根源在哪兒?近年來屢屢出現的檢驗『改口』,知名企業無處不在的『危機公關』,讓『抽檢不合格,送檢合格』、『初檢不合格,復檢合格』成為質檢業屢見不鮮的『慣例』。包括三鹿在內,在多個地方出現結石患兒後,不也手執一張『合格』的檢測報告嗎?甚至有些人猜測:企業只要財大勢大,不合格也能變合格。這個說法雖然沒有根據,卻能解釋上述質檢怪象。
公眾處於信息弱勢地位,為了自我保護,只能采取最保守的態度,『好的不信壞的信』,只要是曾經『不合格』,就盡量避免購買。這樣一來,嘗到苦果的其實是企業自身,『危機公關』只能公關一時,卻公關不回信任。
回到『砒霜門』事件,有意思的是兩次送檢部門都是海口市工商局,基於上述背景,盡管復檢結果對企業有利,但農夫山泉還是不依不饒。兩份打架的檢測報告背後,究竟是某次檢測出現失誤,還是某種力量博弈後出來的結果,這個問題值得深思。因此,所謂的『最終檢驗結論』還不能成為結論。
由此引申出的問題是:真正的權威在哪裡?《食品安全法》中第五章規定,食品檢驗由食品檢驗機構指定的檢驗人獨立進行;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對出具的食品檢驗報告負責。但歷來行政部門對相關事件做出澄清就沒有了下文,少有人負責,這使得檢測結論出現隨意性。同時,誰來保障檢測部門的獨立、公正和透明呢?甲地企業的產品在乙地被查出不合格,回到甲地一查又是合格,類似的事件層出不窮,脫離了科學性的質檢變成某部門或某企業的殺手?,怎能權威。
其次,這次『誤傷』,是否推進了相關的制度建設和查遺補缺?目前來看,沒有這個趨勢,因為海口工商局沒有展開追究責任的動作。
從企業一方的回應來看,他們指責工商局程序錯誤,在發布『總砷超標』前沒有告知,發布後拒絕溝通,沒有給出解決事情的緩衝時間。包括海口市工商局副局長王建祿也表示,主要失誤在於沒有將檢測結果及時告知廠家。言外之意,兩方都認為,問題的根源在於『嘴快了』。
在《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中規定,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五個工作日內,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檢驗人,責令其停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監督其他食品經營者對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並按照有關規定,准確、及時、客觀地公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
海口市工商局的做法,明顯違背了這個法規,居然沒有出臺任何措施來補救,那是不是意味著,以後還可能有這種情況出現,政府部門發布一個報告,然後自稱口誤,留下一地爛攤子去給企業背?
砒霜門的一地雞毛,注定將漸漸風平浪靜,這點現在已經可以看出端倪,因為面對農夫山泉的維權要求,海口市工商局已經用實際行動作出了回答。在這場紛紛揚揚的風波中,企業受到傷害,《食品安全法》暴露了執行中的不足,民眾被『總砷』搞得幾天心神不寧;得到的,又是些什麼呢?(藍冰北京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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