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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趙某夫婦於大約兩年前協議離婚,如今女方趙某卻將男方李某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分割財產,近日本市河西區法院作出判決,因過了規定的一年期限,一審駁回了趙某的訴訟請求。
市民李某和趙某夫婦,在2008年1月到民政部門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協議書約定男方李某負責經營的影樓歸男方,對外所欠40000餘元債務由李某償還,而股票則歸女方趙某等涉及財產分割各個方面的內容。今年10月,趙某卻以股票根本不存在,應對影樓重新分割為由將男方李某訴至法院。趙某提出了相關證據,認為兩年前的離婚協議嚴重侵害了自己的權益,故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男方李某則稱,開辦影樓的房子是租的,其經營的影樓並非夫妻共有財產。況且趙某是在離婚後接近兩年的時間纔起訴,不符合變更或撤銷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約定不得超過一年的法律規定,故不同意趙某的訴請。
本市河西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趙某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並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故該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第8、9條的相關規定,女方趙某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超出了規定的一年訴訟時效,故一審判決駁回了趙某的訴訟請求。(記者周蘇晉 通訊員徐德利)相關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
第8條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9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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