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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與租賃超市場地的某藥店員工發生爭執,在該超市實習的3名職專學生,伙同超市其他人員共10人一同砸了藥店,將藥店員工打傷。近日,天津南開區法院經審理認定該10人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黃某等7人獲有期徒刑,劉某等3名在此實習的職專學生被免於刑事處罰。
今年3月14日22時許,本市某超市停業後,王某等人負責清理賣場。王某系該超市防損部實習生,同劉某、聶某一起在該超市防損部實習。租賃該超市賣場的某藥店分店員工因搬運櫃臺等物品,要求打開通道門鎖,雙方為此發生爭執。聽到爭執,該超市防損部其他員工黃某等人也趕到,雙方發生廝打,黃某、聶某等人被打傷。被人勸開後,藥店員工返回藥店。之後,在黃某帶領下,劉某、聶某、王某等10餘人,分別持不鏽鋼管、消防斧、酒瓶等,前往藥店,將藥店玻璃門、櫃臺等物品砸壞。經鑒定,被損藥品價值10萬餘元,其他物品損失價值9000餘元,藥店6人受傷。隨後公安機關將黃某等10人抓獲歸案。
南開區法院經審理認為,10名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毀壞財物罪,均應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鑒於10人均系初犯,所在單位已與被害單位達成經濟賠償協議等情節,故對10人予以從輕處罰。據悉,黃某等7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劉某等3名職專學生被免予刑事處罰。(記者周蘇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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