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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貨都是從廣州購進的,曾銷往7省市,很多場所都用我的貨!』被告人劉成說。曾經的『業績』『「成就」了他今天的罪行』。日前,本市河北區人民法院對『劉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飄柔、海飛絲、潘婷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該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60萬元。
被告人劉成系廣西人,漢族,案發前暫住在北辰區宜興埠。2007年8月至今年3月,劉成伙同劉國偉(在逃),從廣州市購買『假冒寶潔公司注冊商標的飄柔、海飛絲、潘婷』等洗發水。這些洗發水除在本市銷售外,還被銷往北京、河北、山西、甘肅、吉林等省市,銷售金額達到59萬餘元。
法官說法
本案主審法官王光乃談到定罪量刑時表示,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那麼何謂『數額巨大』呢?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新報記者張家民通訊員鄭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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