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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轟動一時的『河北蔚縣35死礦難瞞報案』又有新進展!
『我當時只是說政府不能拿錢,誰出事誰拿錢!』法庭上,李宏興針對送記者封口費一事竟如此辯稱。
『河北蔚縣35死礦難瞞報案』又有新進展,記者昨天從北京一家事務所獲悉,蔚縣縣委書記李宏興案一審落判,河北省崇禮縣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判處李宏興有期徒刑13年。法院認定,為防止媒體炒作、堵住記者的嘴,李宏興授意給記者封口費,同時指示『誰出事誰拿錢!』結果導致礦主支付260萬元用於收買記者。據介紹,李宏興自始至終否認授意給記者封口費,並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目前二審尚未開庭。
礦主支付260多萬元
10名『被收買』記者涉嫌犯罪
2008年7月14日,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李家窪煤礦新井發生特別重大炸藥燃燒事故。事故發生後,礦主隱瞞不報、轉移屍體、破壞現場、銷毀證據、收買記者、高額賠償遇難者家屬;河北省蔚縣和南留莊鎮黨政主要負責人和部分工作人員組織或參與瞞報。事故造成34人死亡、1人失蹤,直接經濟損失1924萬元。
2009年11月下旬,國務院的批復認定,這是一起非法盜采國家資源、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惡意瞞報的責任事故。66名事故責任人受到責任追究,其中,蔚縣縣委書記李宏興、縣長祁建華、蔚縣煤炭工業安全管理局局長平川、蔚縣國土資源局局長張建國、蔚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大隊長劉亮、張家口市安全監管局局長高繼存、蔚縣李家窪煤礦開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奎等48名事故責任人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故發生後,有多家媒體單位的記者采訪,要求了解報道事故情況。為瞞報事故,礦主共支付260多萬元用於收買記者。初步查明,10名記者涉嫌犯罪,待司法機關作出決定後,一並由黨的紀律檢察機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相應處理。
法院認定兩宗罪
縣委書記助長丑陋現象獲刑13年
這起特別重大事故案2009年5月訴至法院,目前,李宏興案一審已經落判。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李宏興有期徒刑兩年;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
對於濫用職權罪,法院經審理查明,李宏興授意宣傳部長,用金錢去堵住記者的嘴,助長了丑陋現象的滋生,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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