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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收取』保護費,男子氣憤之下手持板磚、啤酒瓶傷人,之後自首。日前,該男子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涉案男子祖某系外地來津謀生人員。2009年6月15日23時許,祖某來到本市東麗區程林街楊臺村某臺球廳內玩臺球,在喝酒過程中,被害人黃某向其收取保護費,祖某不給,兩人發生爭執。
隨後,2人在臺球廳外的胡同內打斗,在廝打過程中,祖某用啤酒瓶、磚頭將黃某頭部等處打傷。經法醫鑒定黃某眼眶骨折為輕傷、上頜竇骨折為輕傷、顱腦損傷為重傷。祖某於案發當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東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祖某因瑣事與他人發生爭執後不能冷靜處理,持械毆打他人,致被害人身受重傷結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於被告人案發後向公安機關投案系自首,故從輕處罰;綜上,判決被告人祖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記者陳遇冬通訊員麗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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