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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自稱深圳市寶安區西鄉交警中隊的內部人士爆料稱:該隊某警長喝酒猝死,竟然被上報因公犧牲,甚至還要被評為烈士!而西鄉交警中隊長謝某表示,之所以將其上報因公犧牲和烈士,主要是想從名譽上彌補他,為家屬多爭取一些撫恤,並無不妥之處(12月14日《現代快報》)。
應該說,因為醉酒而亡便為其申報烈士稱號的做法,確實充滿了『不拘一格降烈士』的味道。一個既不是保家衛國,勇斗歹徒,也不是救災救難的人,僅僅因為飲酒過度死亡,便被申報為烈士,完全顛覆了人們心目中『烈士』的形象,想不讓人刮目相看都不成。
有趣的是,西鄉交警中隊長自己一邊承認猝死警長並非因公犧牲,一邊卻說申報烈士不過是國情所致。那麼,這番『國情論』就著實讓人百思不解。既然該警長連『因公而亡』都不算,作為職能部門,又如何可以以『烈士』相贈呢,這豈不是在搞私相授受?難不成時代進步了,『烈士』在酒桌上就可以獲得?重慶市日前出臺的喝酒醉死算工傷的規定至今為人所詬病,以至於重慶高院不得不出來滅火,稱受到『誤讀』,西鄉交警部門卻能『更上一層樓』,實在是敢於在『冒天下之大不韙』的情況下『另闢蹊徑』。
不容否認的是,國人博感情,往往是少不了酒桌的,所謂『感情深,一口悶』的交友潛規則,至今在很多地方都還十分盛行。一個警長因為喝酒而亡,固然是一件很遺憾的事情,作為其生前所在部門,給家屬發撫恤金也在情理之中。但酒桌上的『勇士』實在不適合『烈士』的稱號,否則,『烈士』的名號和含金量恐怕就要大打折扣了。換句話說,社會雖然在不斷進步,但喝酒喝死了,也要申報烈士,還是『太超前』了一點。這種『創意』雖然讓人眼前一亮,其內容卻難以獲得支持。人們可以反問,如果喝酒也成了走向烈士的渠道,是不是意味著大家可以借著向烈士學習的幌子,理直氣壯地大喝特喝呢?(文/彭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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