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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哲 繪圖 |
事先准備好水果刀、松緊帶等作案工具,專挑服裝店營業的『頭尾』時間,搶劫並捅傷店主。日前,連續行凶的男子王某被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
被告人王某現年22歲,西青區王穩莊人,3年前曾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根據檢察機關指控,今年春節過後兩個月間,王某攜帶事先准備的水果刀及松緊帶等作案工具,先後於本市西青區、和平區等地,采用持刀威脅及用松緊帶捆綁被害人手腳等暴力手段,連續搶劫6家馬路邊的服裝店鋪,並入戶作案一起,劫得財物價值14000餘元。
王某作案時間,多集中於店面剛開始營業或即將關門的早、晚8、9點鍾,這時店面相對『冷清』,或店主正忙於算賬,便於下手。據被害人描述,王某進屋後直接亮刀要錢,威脅恐嚇後將被害人捆綁劫財。其中,王某先後在西青區大寺鎮搶劫店鋪3家,捆綁店主後搶劫現金、筆記本電腦、手機、金項鏈及正出售的外貿牛仔褲等物;在和平區,王某也搶劫了3家服裝店,並在搶劫其中一家女店主黃金首飾時,將其右臂捅致輕傷。3月下旬,王某竄至西青區一民房內,以同樣手段搶劫女事主現金3000餘元。後王某將贓物、贓款變賣揮霍,作案工具也丟棄。
日前,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中入戶搶劫一起,持刀捅刺被害人並致輕傷一起,已構成搶劫罪,犯罪情節、後果嚴重。法院認為,王某刑滿釋放後5年內再犯新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考慮其坦白部分犯罪事實,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等情節,酌情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罰金10000元。(記者解金釗通訊員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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